- +1
法律红线不能碰,千万不要再秸秆垃圾露天焚烧了!罚款!拘留!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垃圾工业废料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大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健康,增强人民群众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律规定的自觉性。近日,河北省厅向社会公开曝光了河北省发生的9起露天焚烧违法典型案例。
自全省范围内开展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暗访巡查专项整治行动开始至现在,各地按照“空间覆盖无死角、职责落实无盲区、监督管理无缝隙”的原则,严格遵循省大气办印发的《河北省2020-2021年秋冬季秸秆垃圾露天焚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对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行为“快查、快处,从严、从重”严厉打击,本着对露天焚烧违法行为露头就打、对违法人员处罚到位、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理由逃避惩处的原则进行整治。
在整治行动中,河北省采用“人防+技防”监控体系,既充分发挥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作用,又健全网格化的巡查排查机制,特别是对视频监控系统未覆盖区域,加密巡查频次,确保及时发现、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在这道“天罗地网”般严密的露天焚烧“防火墙”监视下,既加大了对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行为的防控和查处力度,又着力做好秸秆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清理处置工作,确保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坚持双向追溯,既对发现的火点(痕迹)倒查视频监控系统和人力巡查是否及时发现处置,又对焚烧物质的种类进行核查确认并追溯来源,确保巡查到位、准确分类、明晰责任。众所周知,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和航空安全;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等,可谓百害无一利。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对于我省能否打赢蓝天保卫战意义重大,我们必须充分认清当前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的严峻形势,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
九起案例
2020年11月14日,邢台市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发现,巨鹿县观寨乡大马房村发生露天焚烧,经查,系巨鹿县观寨乡大马房村村民楚某某露天焚烧杂草。对此,巨鹿县观寨乡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5日。
2020年11月11日,保定市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发现,易县西陵镇华北村发生露天焚烧。经查,系易县西陵镇华北村村民田某某露天焚烧杂草。对此,易县西陵镇政府对其处以1500元罚款。
2020年11月10日,廊坊市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发现,固安县固安镇雀台寺村发生露天焚烧,经查,系固安县固安镇雀台寺村村民程某某露天焚烧杂草。对此,固安县固安镇政府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
2020年11月9日,石家庄市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发现,晋州市小樵镇万庄村发生露天焚烧。经查,系晋州市小樵镇万庄村村民李某某露天焚烧路边杂草。对此,晋州市小樵镇政府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训诫。
2020年11月9日,衡水市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发现,阜城县霞口镇郭家桥村发生露天焚烧,经查,系阜城县霞口镇郭家桥村村民郭某清焚烧杂草。对此,阜城县霞口镇政府对其处以2000元罚款,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训诫。
2020年11月8日,辛集市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发现,辛集市田庄乡倾井村发生露天焚烧。经查,系辛集市田庄乡倾井村村民马某某露天焚烧枯叶。对此,辛集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3日。
2020年11月6日,沧州市河间市瀛洲街道办事处网格员巡查发现,河间市瀛洲街道办事处大赵庄村民张某露天焚烧秸秆。对此,河间市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2日。
2020年11月1日,石家庄市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发现,赵县韩村镇杨家庄村发生露天焚烧。经查,系赵县韩村镇杨家庄村村民吴某某露天焚烧路边杂草。对此,赵县韩村镇政府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训诫。
2020年10月7日,邯郸市秸秆垃圾露天焚烧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发现,肥乡区毛演堡乡毛演堡村发生露天焚烧,经查,系肥乡区毛演堡乡毛演堡村村民王某某露天焚烧秸秆。对此,肥乡区毛演堡乡政府对其处以1000元罚款,公安机关对其行政拘留5日。
相关法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露天焚烧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但已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法律红线不能碰,千万不要再秸秆垃圾露天焚烧了!罚款!拘留!》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