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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门法院:未按合同要求制作产品可拒付货款,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后公正判决

01基本案情
2014年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蔬菜厂厂房的钢结构施工合同,乙公司又将钢结构中的铝合金窗户的加工安装业务分包给丙公司。在建设中因钢结构施工停止,丙公司己加工好了铝合金门窗等待进场安装,却被通知停止供货,六年后经询问无果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按约定安装加工合同支付订做铝合金窗户的材料费与加工费13万元。
诉讼中,乙公司提出,丙公司已加工好的窗户与钢结构图纸的设计不符,拒绝承担丙公司的诉讼主张。对此,丙公司提出抗辩称,合同履行中乙公司要求改变技术参数,对铝合金窗户的加工款式在合同与图纸原基础上做了修改,但又不能提交相关证据。对于丙与乙的诉争,法院委托了专业价格评估和工程质量鉴定部门,对丙公司加工的铝合金窗户进行鉴定。经鉴定,丙公司制作的铝合金窗户成品与丙乙间铝合金窗户加工合同约定、钢结构图纸中对铝合金窗户的要求均不一致,无对应关系。按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存在瑕疵,定作方可以拒收。法院遂依据鉴定结论驳回了丙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且由丙公司承担了全部的鉴定费用。
02
法律链接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03
法官提示
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产品的制作与加工,及时进行沟通交流,确保产品与合同要求相一致,如果产品经鉴定与合同要求不一致,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其鉴定费用;另外,合同履行中双方约定的技术参数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备注并留存相关证据资料,避免“口说无凭”等情况的发生。
供稿:玉门市人民法院
图文:张艳鸿
编辑:张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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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玉门法院:未按合同要求制作产品可拒付货款,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后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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