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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审判如何让各方“服气”?上海法官钻研四字“法宝”

2020-12-21 13: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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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理俗称“民告官”的行政案件?

如何回应个别当事人的所谓“担心”?

作为“上海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获奖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行政庭法官张文忠、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审监庭法官崔胜东,钻研出了精炼且实用的独家“法宝”。

左边为张文忠,右边为崔胜东(摄影 胡祥生)

敢于监督:让老百姓看得见公正

作为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法院——上海三中院的行政庭庭长,张文忠已在行政审判条线精耕细研25年之久。

“行政审判的作用,概括起来有这6个字——‘解纷、救济、监督’,即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其中,监督是核心与基础,也是目的和手段。行政审判监督的主体最为特殊,是行政机关,是公权力。”张文忠说。

他认为,从价值衡量来讲,能不能解纷,能不能救济,就看行政审判对行政机关的公权力行使能不能监督,敢不敢监督,善不善于监督。

20年前,张文忠审理了一起不服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案件。某小区居民认为规划局批准开发商在住宅南侧建一幢24层高楼,影响了该小区的通风采光,其行政行为违法,因此委托上海一家权威的规划设计公司进行了日照分析,结果发现有11个居室无法满足相关的日照要求,于是提起了诉讼。但规划局却坚持规划审批是合法的。

这起案件是群体性纠纷,矛盾突出、诉争激烈,案件审理颇为棘手。在这起案件中,张文忠认为可以做些改革探索,他后来兼顾使用了双方诉辩对抗与法官提问两种庭审方式。

合议庭对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程序、合法性等进行了逐一审查,最终发现,居民的日照分析时间比规划局的日照分析时间晚6个月,而规划局在作出批准行为后4个月,新的日照分析标准出台了。新标准对之前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即规划局依据原标准作出规划许可是合规的。

时值最高法院在推审判改革,张文忠从文书格式、证据表述、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要件、裁判说理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探索与改进。他将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写入判决书,逐一列举证据说明采信与否,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评判,清晰回应了不支持居民诉讼请求的理由,让老百姓看得见公平正义。

敢于创新:直面新情况新问题

行政审判与社会发展、国家政策密切关联,需要不断面对新情况新问题。

2018年,张文忠审结了一起案件,一家燃油公司因售卖的0号柴油不合格被行政处罚,燃油公司认为其燃油符合当时的国家标准,一审被驳回后提起上诉。经审理,燃油公司的柴油确实符合国家标准,但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将原定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标准中的新标准在上海提前至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张文忠注意到,新的标准一经实施,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油就不能在上海销售,给企业经营带来了压力和成本。而案件涉及的新标准于2016年3月24日制定,次日便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6天后即4月1日起实施,这在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和施行日期上是有不足的。

合议庭最终作出撤销原判、变更行政处罚结果的判决,减除了燃油公司3个月的违法行为共计48万余元罚款。判决后,案件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树立了新的裁判规则,在2020年10月入选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在裁判文书中,张文忠写到:“上诉人在本市销售不符合110号文要求的案涉0号普通柴油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就本案具体情况而言,案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110号文规定提前实施更为严格的油品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停止供应、销售和使用不符合硫含量不大于50mg/kg要求的普通柴油已成必然,故从企业经营角度而言,上诉人之前在本市储存储备的普通柴油必须退出本市市场,由此需要一定的时间及成本用于调整经营。故本院从行政裁量上依法调整处罚的基数,进一步提升被诉处罚决定的适当性,以更好地体现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

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年轻一代,机缘巧合下,行政法专业毕业的崔胜东从执行庭调入行政庭工作,为快速上手适应行政审判工作,崔胜东勤读了最高法院及上海法院许多典型案件的裁判文书,其中就有张文忠的优秀文书。

今年上半年,一起开车过程中看手机导航被处罚的案子曾被社会广泛讨论,当时就有人拿出崔胜东曾经办过的一起类似案件做对照。在这起案件中,行政机关依据地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认为驾车过程中不得“浏览”电子设备,否则应该被处罚。

什么是“浏览”电子设备?崔胜东回归到上位法,寻找立法原意,他认为其法律内涵应等同于上位法对应规定中的“观看”。通过法律解释,合议庭认定仅仅瞄一下导航设备尚不构成违法,一边看一边用手操作手机或有一定时间长度的看手机,才构成违法。

勇而不莽:让各方“服气”

“打铁必须自身硬。行政案件包容万象,只有把法律规定吃透了之后,结合我们法官自身的法律素养,才有资格去跟行政机关对话。”张文忠说。

写好裁判文书,张文忠的“法宝”是勤、钻、精、新四个字。

面对新的案件情况,他都倒逼自己从头开始,系统学习,将新的知识理解吸收转化为自己的审判能力。

勤是法官的自觉与本色,而办案则是对法官最好的训练。从开始办案起,张文忠就习惯将相关工作做成文案,做足准备。如今他每年都要办理案件近150起,准备工作量可想而知。

在“钻”上,张文忠更是不遗余力。2008年,他审理了一起山东渔业公司在北太平洋公海非法从事流网作业被农业部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案件。为了办好这一案件,他认真学习了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和中国政府签订的相关外交备忘录、渔业法及实施细则、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

在行政案件中,法官对当事人行为、行政行为事实和相关法律关系的判断,要精准到位,这就是裁判文书“精”之所在。

面对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不断发展的行政管理,“新”就在于法官要对一切的创新和革新保持钻研的好奇,与时俱进。

对于崔胜东而言,他正在这条“勤”与“钻”的成长道路上快速前行。

“我对自己有个要求,自己每办理一个新类型的案件,就会系统全面地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及专业知识,努力成为该审判领域的行家里手,以后再审理同类案件时,就能够驾轻就熟了。”崔胜东说。

2017年,崔胜东审理了一起企业因堆放污泥导致厂界臭气浓度超标,被环保部门处以25万元罚款的环境处罚案件。为了审理好这一案件,他在短时间内学习了很多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因涉及到多部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争议,一般的法律适用规则在案件中难以有效适用,通过分析、研究,最终确定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案,依法作出判决,取得较好的效果。

“人生没有白走的路”。在进入行政庭之前,崔胜东曾在执行庭工作了好几年。这几年的执行生涯锻炼了他协调化解矛盾的能力,也让他知道只有在审判工作中考虑到裁判的可执行性,才能更有利于后端的强制执行。因此,他要求自己的裁判文书一定要明确、具体,最大程度地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操作性、便捷执行性。

“裁判文书是法官与社会对话的方式,不仅仅要在文书中辨法析理,通过分析论证作出专业的裁判,还要在文书中展现法官的担当付出和人文关怀。”他说。

写好裁判文书,无论是“边学边干”,还是“想出一个新点子,动手把它做出来”都让张文忠感到乐趣并有获得感。

能够把兴趣与工作相结合,一直让崔胜东倍感幸运。“只有热爱审判工作和法官这个职业,才愿意投入、愿意付出更大的努力。”他说。

因为热爱,他们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勤”“钻”“精”“新”,而不觉苦。

作者 | 王菁 廖丽君 倪璐窈

编辑 | 王菁

原标题:《“民告官”审判如何让各方“服气”?上海法官钻研4字“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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