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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法院判决:侵权,道歉!
原创 点此关注→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收录于话题#小案微故事1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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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
微信群也成了人们沟通的重要渠道,
单位有工作群;
学校有家长群;
小区有业主群;
但需要注意的是,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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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均系栖霞区某小区业主,被告李某系小区新一届业委会候选人,原告张某及其家属与被告李某曾因小区业委会报名、公共维修基金账目等问题在业主微信群中发生争执。
2020年7月,原告张某丈夫及其他业主向街道物业办反映包括被告李某在内的部分业委会候选人存在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违规饲养宠物狗等行为。
被告李某得知后,拍摄了原告张某的住址照片,并连续两日将包含有原告张某家庭具体门牌信息的照片发布在该小区总人数逾千人的五个业主微信群,并在微信群中点名原告张某及其家人,发表了:“这一家子为了阻止小区成立业委会也是全家齐上阵,这是拿了多少钱这么做”,“自己把消火栓箱都挡住了,外面还悬空挂着空调外机,锈迹斑斑的。这一家子啥情况,868和他们有多少关系,这么拦着遮着”等微信文字消息。因该小区前期可能存在868万元公共维修资金被违规使用的问题,不仅曾被多家媒体报道,也属于全业主高度关注的敏感话题。被告发布上述信息后,随即引发了多名业主对原告张某及其家属的指责和谩骂。原告张某因无法忍受群内的指责谩骂,遂退出小区业主微信群聊。
2020年8月14日,原告张某以被告李某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为由向栖霞区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原告张某表示多名业主受被告李某言论影响对原告发表了众多不当言论,实施了网络暴力,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故而要求判令被告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被告张某辩称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其在业主微信群所述均属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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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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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林志栋
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人格权利。家庭住址信息属于自然人的隐私保护范畴。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张某同意,私自拍摄了包含原告具体家庭住址信息的照片并发布在了小区多个微信群内,同时指明了原告以及家庭成员的真实姓名,此种擅自公开他人家庭住址信息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张某隐私权的侵犯。
此外,案涉纠纷系由原、被告所在小区业委会筹备成立等问题引发,双方当事人之间本无私人恩怨,双方热心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理应得到赞扬,但在意见的表达上原、被告均应保持冷静克制。小区业主在微信群中发表各自观点本身并无不当,但诉求的方式应当限定于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之内。被告李某在并无切实证据的情况下,发布包含“拿了多少钱”、“868和他们有多少关系”等言论,影射原告张某与小区868万元公共维修资金被违规使用存在关联,进而引发了小区业主对原告张某的指责和谩骂,侵犯了原告张某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该小区五个业主微信群向原告张某公开发布道歉函,且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另应向原告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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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微信群、QQ群等网络社群虽属网络虚拟空间,但并非法外之地,各方参与人在使用网络平台发表言论时仍应规范自身言行,对于网络上的不实消息不要跟风炒作,更不得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作者:林志栋
原标题:《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法院判决:侵权,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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