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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别慌!

2020-12-23 09: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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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现实生活中却有很多人欠钱就是不还

不仅不还

还想方设法的转移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

没有可供执行的房、车、存款

不要急

除了房、车、存款外

以下财产也可被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可执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如果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可提取的存款余额,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养老金:可执行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划扣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三、行政单位自有资金:可执行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5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第16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四、企业党组织非党费资产:可执行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但如果能证明是非党费资产,则可申请执行。

五、账户自有资金:可执行

严格区分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只有自有资金才能被执行。

六、金融理财产品:可执行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

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可以执行。

原标题:《“失信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执行?别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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