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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 三人各获刑罚
点击标题下「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可快速关注
梧州三名男子明知他人用GOIP设备实施网络信息犯罪活动,仍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并以此收取违法所得。近日,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图片源自网络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侒明知他人用GOIP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按照其上线“阿B”(另案处理)安排,伙同被告人江某禄和彭某海等人分别在位于梧州市长洲区的两处房屋内安装了GOIP设备并对GOIP设备进行维护。上述GOIP设备被诈骗团伙用于远程拨打电话实施诈骗。陈某侒安装维护上述GOIP设备期间,从“阿B”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1万元。收取“阿B”转账的钱款后,陈某侒将违法所得分发给江某禄和彭某海等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扣押的两台GOIP设备进行鉴定,并通过提取到IEMI信息、电话号码进行串案比对,发现诈骗团伙通过拨打诈骗电话,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致使9名电信诈骗被害人被骗人民币36.06万元。
被告人陈某侒、江某禄、彭某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12月3日,陈某侒、江某禄、彭某海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网络示意图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侒、江某禄、彭某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三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三被告人相互配合、积极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江某禄负责安装设备维护,彭某海负责租房,二人均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且签字具结,依法从轻从宽处罚。
图片源自网络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社会程度,法院作出如下刑罚判决:
一、被告人陈某侒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江某禄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彭某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对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小知识
GOIP设备是网络通信的一种硬件设备,支持手机卡接入,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一台设备可供上百张手机SIM卡同时运作,还可以远程控制异地的SIM卡和GOIP设备拨打电话、收发短信,实现人与SIM卡的分离,达到隐藏身份、逃避打击的目的。同时,它可以虚拟拨号,能任意切换手机号码拨打受害人电话,公安机关对其反制拦截和信号溯源难度极大,因此逐渐成为诈骗分子的新手段。
温馨提示
防范网络电信诈骗,在日常生活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1、不轻信、不回拨。遇到“客服”“工作人员”等来路不明的电话,应当拨打客服电话向官方渠道进行核实。
2、不泄密、不大意。不要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更不能向陌生人汇款、转账,转账前一定再三核实对方账户和身份信息。
3、不乱点、不乱扫。慎防木马病毒和钓鱼链接,不点击可疑的网站链接,慎扫不明来历的二维码,慎连接免费的WIFI。
(END)
作者:林卓伦
原标题:《帮助他人进行网络犯罪 三人各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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