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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说法】“戏精男”10余年间“碰瓷”80余次

2020-12-29 20: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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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在监狱里服刑,就是在去‘碰瓷’的路上。”用这句话形容李来(化名)近十来年的生活不为过。2009年至2019年,李来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80余次,敲诈财物超30余万元,曾三次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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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刑满释放不久的李来“技痒难耐”,向过往路人“碰瓷”并勒索1万余元,再次被警方抓获。12月23日,经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来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老中医骑车“剐蹭”他人

被索1万余元

2020年7月19日上午9时许,退休老中医赵华(化名)骑着自行车行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灯市口附近。

当赵华要从一名黑衣男子身边路过时,男子突然向外伸出一只手,其手机应声落地。

“没事吧,转弯倒是看着点后面的车啊。”赵华隐约感觉到自己的车把手碰到了男子的左胳膊。见男子拾起手机后没什么异常,赵华嘀咕了一句转身离开。没成想,男子并未离去,而是骑车尾随赵华至演乐胡同,后将其拦停。

“刚才被你撞了一下,我胳膊疼,脑子发木,要么陪我去医院检查,要么赔钱!”男子一改之前的“淡定”,言语特别强硬。

“治疗怎么也得花费几万元,你这点钱哪够用?”见赵华只想赔偿200元钱,男子变得十分激动,一边催促赵华想办法赔钱,一边用手对着赵华的胸口连续击打。此时的赵华内心十分恐惧,只想尽快脱身,便按照男子的要求来到附近银行取钱。

当赵华从提款机里取出5000元后,询问该男子是否够用,男子仍不满足,趁着赵华的银行卡没退出来,竟亲自操作提款机再次取出5000元。拿到1万元的男子“意犹未尽”,临走前还对赵华进行搜身,将赵华上衣兜内的200元现金一并拿走。

回到家中的赵华渐渐缓过神来,这时他发现自己的左臂因男子拉拽出现大面积淤血,再回想刚才的遭遇,赵华恍然大悟——这是遭遇了“碰瓷”,遂到辖区派出所报了案。

由于作案男子戴着帽子、口罩,赵华并不能清晰地向警方描述出对方的相貌特征。警方逐一调取现场多处监控录像,通过技术手段对作案人进行面部识别,最终将作案人李来锁定,并于8月10日将其抓获。

试图拿精神疾病当“挡箭牌”

逃避法律制裁

出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李来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没有收入,无所事事。

李来到案后,警方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查询的结果令人大跌眼镜——李来曾三次因“碰瓷”入狱:2009年4月、2014年6月、2019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判处十一个月、五年六个月、八个月有期徒刑。近十来年,李来以骑自行车“碰瓷”敲诈勒索80余人次,累计敲诈财物超30万元。

为何频频“碰瓷”?面对讯问,李来一直以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为由,辩解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对此,警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李来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专业鉴定,结果显示李来无意识障碍,对问话能切题回答,交代案发过程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和掩饰,对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认识清楚,被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见自己的伎俩被识破,李来如实交代,钱是赵华在自己的恐吓下才给的,“老年人好说话,容易得手”,并承认自己“好高骛远,想跟着父母一直过安逸的生活”,“家里并不缺钱,我就是闲得无聊,想弄点零花钱。骗来的钱,都被我吃喝了……”10月29日,东城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来批准逮捕。

“经过三次判刑的‘历练’,李来对刑事诉讼流程特别清楚,知道如何避重就轻并用语言美化自己,一开始认罪态度并不好。”为了让李来真心认罪悔罪,从“碰瓷”犯罪的危害性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依法适用,再到年迈父母盼其改邪归正,多次打电话向检察官求情、问询案件进展,东城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谭珍珠对李来做了大量释法说理工作,终于将他的心理防线攻克。

“我知道我可信度不高,但请看在我父母年迈以及我认罪态度比较好的份儿上,再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11月27日,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李来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认罪悔罪,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官说法:

根据“两高一部”2020年9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碰瓷”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

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李来敲诈勒索案正属于这一类。

今天我们主要看一下有关敲诈勒索罪的法律知识。

一、敲诈勒索罪及其处罚[1]

本条规定的“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犯罪主体。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行为人实施了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的行为,这是敲诈勒索罪的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3)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是敲诈勒索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如果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较小,一般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需要动用刑罚。多次敲诈勒索,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条件。有的犯罪分子,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成员,凭借其组织或团伙的非法控制或影响,频繁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欺压群众,扰乱社会治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即使敲诈勒索的财物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本条对敲诈勒索罪量刑档次的划分采取了数额加情节的标准。根据本条规定,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敲诈勒索的犯罪分子是否“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考虑犯罪分子是否累犯或者惯犯,是否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团伙的组织领导者,敲诈勒索手段是否恶劣,是否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敲诈勒索等情节,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等。“多次敲诈勒索”的具体次数标准,“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司法解释确定。

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1)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由于以暴力相威胁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也是胁迫性抢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被害人尚有相当程度的意志自由,还有延缓的余地。而在抢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已没有延缓的余地。(2)区分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界限。以扣押人质的方式勒索财物的,是绑架罪。声称绑架人质,实际上并未实施,勒索他人财物的,是敲诈勒索行为。

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2]

《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方式。

1.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方式

《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发帖型敲诈勒索和删帖型敲诈勒索两种方式。发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相关负面信息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而删帖型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有关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先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然后主动联系被害人,以删除上述负面信息为条件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财物。与发帖型敲诈勒索相比,删帖型敲诈勒索通常要借助一定的网络平台。例如行为人自己建立或者经营所谓的“维权网站”,收集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后,发布在该网站,然后与被害人联系并告知该网站上有不利于被害人的负面信息,要求对方将特定数额的钱款存入指定的账户,否则就要继续在网络上发布或者炒作相关的负面信息,由此达到索取财物的非法目的。

2.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解释》第六条采用了“索取”的表述,意味着认定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主动向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并索要财物的行为。尤其是对于删帖型敲诈勒索,如果行为人没有主动与被害人联系删帖事宜,未实施威胁、要挟,而是在被害人主动上门联系请求删帖的情况下,以“广告费”“赞助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被害人费用的,不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被害人主动上门联系请求删帖,但并不同意支付费用,而行为人以不支付费用,或者不支付指定数额的费用就不删帖甚至将对负面信息进一步炒作为由,威胁、要挟被害人,进而索取费用的,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此外,《解释》第六条采用的是“信息”而非“虚假信息”的表述。行为人威胁将要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的涉及被害人的负面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但只要其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发布、删除该负面信息为由索取公私财物,仍然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刑的标准[3]

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增加了罚金刑的规定,为了从经济上打击敲诈勒索犯罪,剥夺敲诈勒索行为人再犯资本,有必要明确敲诈勒索判处罚金的具体量刑标准。《解释》第八条主要根据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并借鉴了《盗窃罪解释》第十五条的内容,明确以敲诈勒索入罪数额标准二千元为罚金起点,若敲诈勒索取得财物,在实际取得财物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若未取得财物,在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2]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编辑委员会/刑事法官必备法律司法解释解读(第三版)(中册)

[3]黄应生/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含指导性案例.刑事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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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长芳

原标题:《【老徐说法】“戏精男”10余年间“碰瓷”8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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