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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看“典”|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 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021-01-01 21: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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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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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群众办事有法可依、遇事有法可循

即日起 “朝阳法苑”

推出本周看“典”栏目

本期带您了解

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

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的餐厅为了保证菜品口感和质量,或是产品创新的需要,经常会用到酒精、固态蜡等为食品加热,但因为这些物品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消费者、服务人员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情常见诸报端。

(点击观看视频)

通过一则案例详细了解~~~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同事段某等在某餐厅就餐过程中,因火锅酒精熄灭,在多次叫服务人员添加酒精无果的情况下,段某便随手提起酒店放置在包厢内的用塑料桶装的液体酒精添加,因火锅炉温度过高造成酒精火焰四射,致使陈某被烧伤,经鉴定陈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此外还产生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为此陈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餐厅作为液体酒精的占有者和使用者,应采取足够的防护措施,避免因占有、使用该危险物品而致他人损害,同时餐厅作为公共场所,还应将自己占有、使用的危险物品放置在安全地方,以避免他人可随意接触或使用该危险物品。因餐厅对液态酒精的放置、保管不当,造成顾客可随意接触并最终造成他人损害,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受害人陈某及加害人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液体酒精的危险性应有足够的认识,陈某在未确认安全也未获得饭店老板许可的情况下,要求段某往刚使用过的酒精炉中倾倒液体酒精并引发酒精炉爆燃,致陈某受伤,二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失,二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陈某被酒精烧伤的损害后果,最终法院认定由段某承担40%责任,陈某及餐厅各承担30%的责任。

解读《民法典》

该案件中的法律责任称之为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物并非仅仅是硫酸、炸药、氰化钠等存储、使用在特种行业,实验室、相关工业企业等场所的物品,也包括酒精、农药、天然气、汽油等在我们日常生产、生活中经常见到或使用到的物品。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关于占有或是使用高度危险物致害均有详细规定,民法典在沿用侵权责任法相应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限定和新增,规定为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法律规定因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使用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以外,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均不能免除责任。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仅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基于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物质极易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占有、使用人必须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损害发生。

供稿:王四营法庭

视频:尚涵霄

原标题:《本周看“典”|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 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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