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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一生 “典”亮生活|人格权纠纷典型案例二!

今天第二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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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圈里骂人讨债 “出圈”又“出位”
行为人需担责

案例二微信圈里骂人讨债 “出圈”又“出位”
行为人需担责
裁判要旨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任何权利行使的自由都是有限度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应当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务人的名誉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债权人不得以损害债务人名誉的方式实现逼迫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目的。
案情概要
原告徐某、被告闾某系多年朋友,闾某曾应邀到徐某经营的公司供职,双方有经济往来,徐某欠闾某债务,但金额未结算。经闾某反复催讨,徐某以各种理由敷衍搪塞,拖欠不还,并拒绝结算,并将闾某联系方式拉黑。闾某于是连续多天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贴,披露徐某拖欠债务的事实,并辱骂徐某及家人。徐某从共同朋友处得知此事,将闾某诉至法院,主张闾某当面赔礼道歉并登报发布道歉函,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一审判决要求闾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应事先经法院审核,无需登报发布道歉函,并驳回徐某的精神抚慰金诉请。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本案是在民事经济交往中因民间借贷关系引发的名誉权侵权案件。被告闾某虽然享有合法债权,但其行使方式已经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边界,对原告徐某构成名誉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本案判决充分考虑了避免二次伤害的风险因素,兼顾情与法的关系,结合当事人之间的社会交往情况,确定了较为适当的赔礼道歉方式。近年来,民间借贷关系引发了诸多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侵害债务人名誉的不文明讨债行为,虽不如暴力讨债等情形社会危害性大,但亦是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负面因素,可能激化或诱发社会矛盾,司法需要妥善处理其中情与法的博弈关系,给出正确的回应与引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体现出的司法智慧给予人们诚信、文明、友善的积极引导,向社会传递尊重规则、信仰法律、崇尚法治的价值导向。
原标题:《法护一生 “典”亮生活|人格权纠纷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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