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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袋硬币清偿执行款被罚5万,这波操作硬核
用精密法治震慑那些恶意支付的行为主体,才能根治大量硬币恶意支付现象。
近日,广西北海海城区法院披露了一起恶意用硬币清偿执行款,最终被法院罚款5万元的案例,在网上引起了不小争议。有人认为法院的处罚大快人心,也有人认为法院存在主观判定,有悖法治精神。
据悉,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叶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员工工资、以年龄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被法院判定支付员工二倍工资差额33640元。法院判决之后,叶某仍然拒不支付。直到法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公司名下的一辆汽车,叶某才拖着4个装满硬币的麻袋来到法院清偿执行款。
幸好,海城区法院并没有向这样的耍赖行为妥协,而是敢于较真,勇于精准适用法律条例,对该汽车服务公司罚款5万元,积极捍卫法律尊严和公民合法权益。
显而易见,法院的罚款并不是因为叶某用2万余元的硬币进行支付,因为不管是100元纸币,还是1元硬币,它们的法律效力并无差别。叶某之所以被处罚,是基于他虽然客观上履行了罚款,但主观上带有明显的消极对抗意图,而且通过硬币支付的手段实施了消极对抗,这一行为严重妨碍法院的执行工作。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所以,这一处罚罚过相当,并不有违硬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地位,也不悖法治精神。
叶某执行了判决,也受到了相应处罚,而当事人也拿到了补偿,看似皆大欢喜,然而备受舆论关注的大量硬币恶意支付难题却依然只能停留在道德谴责层面。事实上,现实中硬币支付赔偿金的恶意做法并不少见,但我们只能任由那些恶意刁难者逍遥法外,“数钱数到手抽筋”的耗时耗力也只能被迫转嫁给维权者。
之所以出现这一尴尬局面,与目前的货币流通政策有着直接关系。我国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法》均明确规定,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就算是有人用成千上万的硬币来付款,我们也无权拒收。
这也就是说,如何合理使用零散的纸币或硬币,往往依赖于企业或者个人的个体自觉和道德约束,甚至连法院也束手无策。然而,能够做出这种损人不利己行为,故意兑换大量散币恶意赔偿的人显然早已忘记了道德底线,他们往往只是为了自己的一时之快而附带发泄报复的主观恶意倾向。
因此,只有从法律上划定红线,明晰恶意支付的界限,明确散币支付的额度,用精密法治震慑那些恶意支付的行为主体,才能根治大量硬币恶意支付现象。事实上,类似的做法也早有先例,例如我国澳门货币制度规定:在任何支付中,不论有关硬币之单位面额为何,均不得强制任何人接收一百个以上之硬币。
(黄河评论信箱:zghhpl@163.com)
正观评论员 王航
编辑:梁冰
统筹: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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