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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典》谈中国反性骚扰立法进阶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新增的“人格权编”备受瞩目,其中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1010条关于反性骚扰的规定,对于我国反性骚扰立法具有重大推进意义。
在职工权益保障方面,职场性骚扰防治也成为中国现阶段立法、司法工作的热点问题,并屡有新突破。
※何为职场性骚扰?
一般所称的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以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音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实施的侵权行为。在工作场所或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性骚扰被称为职场性骚扰。职业场所是性骚扰行为 的高发区,而女性又是职场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
职场性骚扰不仅令员工的健康受损、产生巨大心理压力,而且侵犯了员工的人身权、平等就业权和劳动安全卫生权,进而危及部分劳动者及其抚养人的生存权。
※我国反性骚扰立法进阶过程
200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反性骚扰”入法。2012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规定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也从一般侵权行为和治安管理的角度,对性骚扰的一些具体行为以及损害后果的处置进行了规范。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中增加第三级案由“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这是我国第一个针对性骚扰案件确立的案由,为人民法院及时受理性骚扰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迈出了解决性骚扰案件“立案难”问题的一大步。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0条明确规定了性骚扰行为的规制规则,分别从赋予受害人权利和明确用人单位义务两个角度进行规定,保护主体不再局限于女性,男女均可成为被保护的对象,上述规定具有重大进步意义,为将来中国民事各领域就反性骚扰立法进行细化规定奠定了基础。
※反性骚扰工作仍需各方共同努力,联合出击
1、立法完善
现有关于反性骚扰的法律规定都属于比较原则性的规定,期待未来立法对性骚扰的界定、民事案由(区分不同情况明确不同案由)、防治措施及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类型(如惩罚性赔偿)、举证规则等方面做出更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操作性更强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解决性骚扰案件“立案难”“证明难”“赔偿难”问题。
民法典施行后,受害方能否得到损害赔偿,以及单位未尽到防范、处置义务时如何承担责任,仍需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2、司法引导
司法领域直接接触性骚扰案件的概率最高,应进一步加强司法领域针对职场性骚扰议题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优化审判团队、细化裁判标准,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提高法律工作者及社会大众对性骚扰问题的认知水平,有效激活关于反性骚扰的现有法律和机制。
3、用人单位发挥积极作用
从现有判例看,一些单位已经在积极履行性骚扰防治义务,将性骚扰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予以处理,制定了包括培训、教育、投诉、调查、保密、处置的机制和流程,对职场性骚扰的防治发挥了积极作用。
倡导各行业协会针对本行业特点制定性骚扰防治指南,引导用人单位完善反性骚扰管理措施,成为职场性骚扰防治主力军,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单位的良性运营。
4、打破沉默,主动维权
绝大多数性骚扰受害者基于从属关系、文化偏见、维权困难等原因,选择了沉默,寻求司法救济的比例较低,使得一些性骚扰实施者的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受到法律制裁。在反性骚扰立法规制日益明确的今天,鼓励受害者打破沉默、主动维权,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会更高程度地引起整个社会对反性骚扰的重视,促进国家反性骚扰立法、司法的逐步全面细化和完善。
本文作者:谭海燕,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专业领域:公司风险防控、劳动人事合规管理等公司综合法律服务;在民事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来源:中原女性之声
原标题:《从《民法典》谈中国反性骚扰立法进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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