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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警方:因故意散布他人涉疫隐私,行拘3人、罚款4人

微信公众号“你好爱辉”
2021-01-07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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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你好爱辉”1月7日消息,近日,黑河市公安局快速研判、精准出击,从严处置两起疫情期间故意散布他人隐私信息治安案件,行政拘留3人,行政罚款4人。

案件一:

2021年1月4日23时,爱辉分局接市局任务指令,居民张某故意散布涉他人个人隐私信息,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接警后,分局成立专案组连夜行动,经调查核实、信息研判,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某通过手机微信分别向多个微信群散布关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密接者个人信息,导致该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

本文图片 微信公众号“你好爱辉”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张某对本人故意散布他人隐私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爱辉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张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1月5日16时,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手机微信群散布多条涉疫病例密接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市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爱辉公安分局迅速查办此案。爱辉公安分局民警经信息研判、布控侦查,迅速锁定主要行为人,并连夜将涉案行为人李某某、芦某传唤至公安机关。

经查,李某某将相关涉疫个人信息及有关文件,分别转发到家人微信群中,其中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分别点对点进行转发,芦某得到信息后转发至多个微信群中,导致相关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大量传播。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李某某、芦某某故意将他人涉疫个人信息在多个微信群中转发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对本人点对点非法转发他人涉疫个人信息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爱辉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分别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芦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处以行政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对涉及失泄密的公职人员,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黑河市公安局

2021年1月6日 

黑河市公安局关于规范疫情期间网络传播秩序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在全市人民众志成城、齐心协力全力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仍有部分网站、新媒体平台、个别网民发布、转载未经证实的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侵犯公民隐私、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个别公务人员擅自向外发布工作信息,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为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确保疫情期间社会秩序稳定,坚决打胜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歼灭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核信息来源和内容,不得转载或发布未经官方证实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信息。

二、对微信群、朋友圈、微博、抖音等平台传播的没有权威来源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要仔细甄别,不得随意转发、传播,对已发布、转发或评论的虚假信息要立即进行删除,积极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三、互联网群组管理者(微信、QQ等社交软件群主、贴吧吧主、论坛版主、视频主播等)要履行好管理职责,做好监督、劝阻和辟谣工作,严禁群内传送、转发疫情防控防治工作文件、涉密(敏感)资料、信息,及时清理群组内的不实信息。

四、网站、新媒体平台以及广大网民积极发布转发正能量信息,宣传疫情防治知识及有效防范措施,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疫情,合理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五、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和对网络信息管理不到位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管理者、发布者、转发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希望我市各互联网平台、新媒体和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传递正能量,以实际行动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投诉举报网络不实、虚假、谣言信息,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举报电话:110,王警官13845678515

黑河市公安局

2021年1月6日

(原题为《黑河市公安局迅速查处故意散布他人隐私信息案》)

    责任编辑:伍智超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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