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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④】鼓楼法院2020年度典型案例盘点

2021-01-09 10: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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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鼓楼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聚集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促各项工作稳中有进,共审执结案件25097件。今天小编带你回顾一下鼓楼法院2020年度典型案例。这七大案例也反映了鼓楼法院在定分止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所作的贡献。

典型案例

01

黄某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一案

02

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纠纷系列案

03

某管阀公司与郭某、朱某某清算责任纠纷案

04

某企业管理公司与李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05

甲保险公司与魏某、物业公司、乙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06

关于李某某贩卖毒品罪的司法建议

07

关于苏某山、苏某川和万某某寻衅滋事一案的司法建议

案例一

黄某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一案

——套路贷中诈骗罪的认定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魏某俤、魏某斌、林某龙、朱某文(均另案处理)共同发起成立福建嘉沁担保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更名为福建嘉沁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先后招揽本案被告人黄某敏、刘某等15名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进入嘉沁系公司。

该组织以公司化模式管理,严格人员层级关系,于2013年至2018年间,长期实施“套路贷”等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本案被告人黄某敏等15人积极参与实施诈骗66起、敲诈勒索1起、寻衅滋事7起。嘉沁系公司人员多次实施有组织的违法行为,如采取拳打脚踢、威胁恐吓、禁闭室内、跟踪尾随、外墙喷漆、散发传单、强行入户、滋扰家人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签订协议、给付钱款、过户房产。上述种种恶行不仅给被害人及其亲友带来极大心理强制,甚至被迫外出躲避,还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判决结果: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敏、刘某等7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雷某、汤某华等8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鼓楼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黄某敏、刘某等15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至二年五个月不等、罚金六十二万至两万元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

“套路贷”是新类型犯罪,其在许多方面披着合法的外衣,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比如“套路贷”手段中,被告人让被害人签订了完备的空白合同,房产过户授权委托,被告人基于上述合同及授权委托,可以提起诉讼或者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被害人的房产。本案为我院审理的首起“套路贷”涉黑案件,亦是全市四家法院共同办理的全省最大“套路贷”案件,该案的裁判指标为后面办理“套路贷”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二

李某等与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周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系列案

——涉民生涉众案件的调解模式与策略

基本案情:

福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主要提供中小学课程辅导服务,周某系该教育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月疫情发生以来,线下课程无法开展,大批老师离职停课,加上公司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断裂,导致大量学生家长的预付学费未能退还。

审理结果:

鼓楼法院受理该批73件案件后,了解到该系列案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每个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不大,但涉及群体较广。根据最高院颁布的指导意见,针对线下培训合同,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的,对于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愿意通过线上培训继续履行合同的家长已经庭外与被告达成和解,起诉至法院的家长都坚持解除合同退还学费。

为了有效化解培训机构与家长之间的矛盾,防止涉众案件矛盾激化,鼓楼法院针对这批案件组成专门审理团队进行集约统一调解。在充分了解各位学生家长的诉求及被告的履约能力后,法院综合考量确定12期分期还款方案,首期还款于签订调解协议3日内按照应退款项20%支付;根据被告实际履约能力,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确定为月利率1%。最终,73件案件全部调解或庭外和解撤诉结案。目前被告已按照协议约定按期还款。

典型意义

疫情发生以来,预付卡消费纠纷频发。依赖于线下教学的传统教育培训业受到冲击。本案教育培训合同消费群体为中小学生及家长,涉及民生,且案涉人数众多,影响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要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

该系列案的调解既及时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充分考虑了市场主体运转需要;运用调解的方式公平、合理地确定涉民生涉众案件的纠纷化解方案。尽量减小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给市场带来的影响,为中小微企业商家纾难解困,推动复工复产,确保“六稳”“六保”工作,维护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

某管阀公司与郭某、朱某某清算责任纠纷案

——清算责任纠纷中的主管、管辖审查

基本案情:

某管阀公司与某有限公司(股东:郭某、朱某某)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有关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产生纠纷。王某作为某有限公司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对案涉买卖合同的债务做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在某管阀公司与某有限公司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未经仲裁裁决前,某有限公司股东郭某、朱某某自行组成清算组,将某有限公司注销。

某管阀公司认为郭某、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损害了某管阀公司的债权,遂以清算责任纠纷为案由,以郭某、朱某某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郭某、朱某某、王超对鼓楼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虽是清算责任纠纷,但系买卖合同纠纷的延续,受仲裁条款约束,应裁定驳回某管阀公司起诉。

判决结果: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某管阀公司是基于与某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而提起股东清算责任之诉,两者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待裁决,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仍为买卖合同关系。第二,案涉买卖合同系某管阀公司与某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关于管辖问题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第三,股东依法享有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是公司注销之后权利义务的法定继受主体。郭某、朱某某作为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依法继受某有限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王某系对案涉买卖合同的债务做出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规定,各方当事人仍应受案涉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约束。第四,通过仲裁机构处理案涉争议,未超出各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本案不宜以“清算责任纠纷”对争议事实一并审理。在基础法律关系约定仲裁条款的情况下,一并审理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变相剥夺。

鼓楼法院将本案案由调整为“买卖合同纠纷”,并裁定驳回起诉,有利于平衡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后某管阀公司上诉至福州中院,福州中院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我国正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核心在于去产能,为市场清理僵尸企业。在大批僵尸企业被注销的大背景下,法院将涌现清算类纠纷。

本案正是一类典型的清算责任纠纷。清算责任纠纷的背后普遍都存在当事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有异议的情况。为了避免当事人诉累,法院有时会将基础法律关系纠纷与清算责任纠纷一并审理。

但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在基础法律纠纷中对案件的主管、管辖做了约定。当事人的约定与清算责任纠纷的一般管辖规定存在冲突。如直接依据清算责任纠纷的一般管辖权进行审理,可能侵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和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权。如何准确的在这类纠纷中,明确法院管辖权,是该案带来的价值。

案例四

某企业管理公司与李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挂证”中介服务的合同效力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5日,某企业管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人力资源服务合同》,约定由某企业管理公司为李某推荐岗位,并向李某支付人才费3万元。其中,该合同第五条“甲方(某企业管理公司)责任和义务”约定,某企业管理公司承诺李某注册证书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或参加工程招投标或承接工程项目。合同第六条“乙方(李某)责任和义务”约定,在某企业管理公司代理企业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或其他业务需要李某配合出场的,李某根据某企业管理公司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证件或者配合出场。出场配合涉及的路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由某企业管理公司报销,并支付李某因为到公司来配合出场的误工补贴。

后因某企业管理公司未及时支付预付款,李某单方解除合同,并擅自将其资质证书挂靠至其他用人单位。某企业管理公司遂要求李某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合同约定李某的岗位职责仅需提供其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或参加工程招投标或承接工程项目”,并按要求配合出场,同时领取出场费,属于典型的“人证分离”的“空挂”行为,该合同目的违反了建设部相关规定,故鼓楼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企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企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系为企业提供人才,为人才匹配岗位。企业管理公司在人才供需双方之间起到了桥梁的作用,提高了企业人力资源的机会成本,促进了社会经济要素的有效整合。但企业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并非法律真空地带,企业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固然要诚信经营,但更要守住法律的底线。实践中,企业借用资质证书以提升资质等级的现象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该现象具有隐蔽性,不容易被监管部门识别;二是对接渠道顺畅,“人才”中介行业众多。比如,建筑行业、医药行业,均存在着“挂证”的现象,企业管理公司如果为这些行业不断提供资源,无疑是促进了该现象的“发展”,不利于国家对该相关行业的规范。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人力资源服务合同》虽然在形式上并不违法,且双方并没有直接形成资质挂靠关系,但根据该合同的内容约定,企业管理公司为李某推荐的岗位,李某的职责仅是为建筑企业提供资质证书以提升企业的资质等级,是典型的“空挂”行为,为我国所法律所禁止。该合同目的的本质系为违法行为牵线搭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得到法律保护。鼓楼法院据此认定案涉《人力资源服务合同》目的系为李某提供“挂证”平台,违反了法律规定,并判决驳回某企业管理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人才中介行业的经营行为具有警示作用,同时,有利于国家进一步规范相关市场准入行业。

案例五

甲保险公司与魏某、物业公司、乙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确立机动车“逾期未年检”免责条款之排除适用之裁判路径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7日,魏某驾驶公司的车与案外人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驾驶的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陈某车辆维修花费95000元(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一致),乙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魏某驾驶之车辆交强险限额内已赔付2000元,但以其车辆逾期未年检为由拒绝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但根据交警部门委托的司法鉴定所就案涉事故出具的《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魏某驾驶之车辆在案涉事故发生前安全状态符合要求。由于乙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车辆维修费,陈某投保的甲保险公司根据陈某的申请,依照保险条款赔付给陈某93000元,陈某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将其向保险事故责任方索赔的权利转让给甲保险公司,甲保险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判决结果: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在魏某公司否认乙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履行过提示义务的情况下,乙保险公司未能提交反驳证据,故该免责条款对于公司不产生效力。

此外,对机动车逾期未年检这一免责条款的自身效力认定上,应肯定车辆逾期未年检确会提升车辆上路时因安全隐患未被发现而发生事故的概率,并由此导致保险人运营风险的不当加大,故保险人将该年检事宜设定为免责事由符合其对自身运营风险控制的合理安排,亦契合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价值导向,存在合理性。但同时也应当认识到该条款设定的初衷在于防范有安全性能隐患的车辆上路,而非逾期未年检行为本身,故在确认其效力时亦应对其作出一定限缩性的解释,即在判断是否触发该免责条款时,应结合未年检之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时是否存在安全性能问题而予以分析认定,从而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因被保险车辆已经确认在事故发生前安全性能符合要求,该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驾驶人员操作不当,故案涉事故与车辆安全性能问题以及车辆未经年检并无关联,此时太平保险公司仍以车辆逾期未年检作为免责依据而拒赔则明显有悖于保险人设立该免责条款之初衷,不符合公平原则及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亦违反了法律规定,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遂判决支持甲保险公司向乙保险公司追偿商业三者险项下保险金之请求。

典型意义

保险是提供危险保障的服务产品,其不仅涉及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法律适用上常存在诸多部门法间的交错。由此也导致保险案件的裁判标准差异较大,成为法官最有冲动进行“自由裁量”甚至“任意裁量”的领域之一。有鉴于此,保险案件的审理更亟待确立统一的类案裁判标准,在尊重保险制度的技术性、团体性与合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之间维持适度的平衡,实现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辩证统一。本案对于裁判路径的确立正是对此之践行。此外,保险业作为商事交易的前沿阵地,又触及社会公众利益,在相关纠纷中,建立示范性的裁判标准,对于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提升及民生的保障,皆有助益。

案例六

关于李某某贩卖毒品罪的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鼓楼法院在审理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案件中,发现部分美沙酮门诊部存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一是监督病人服药不到位,导致部分病人未将全部药液吞下,含在口中带出门诊部;二是因工作人员周末休息一天,门诊部允许部分病人将美沙酮带回家服用,使美沙酮脱离管制在社会上流通交易,产生毒品犯罪。美沙酮门诊在海洛因成瘾者回归社会、预防艾滋病等方面起积极的作用,但不规范管理将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为此,针对我市美沙酮门诊部管理方面,特建议:

一、除特殊病人外,对有将美沙酮口服液带出门诊的企图或行为的人应取消门诊服药资格。

二、落实麻醉药品管理制度,强化门诊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严格对服药人员进行监督,确保病人在工作人员监督下当场喝完配给的全部美沙酮药液,并通过再喝一口饮用水或张嘴等方式进行复查。

三、门诊部可通过安装视频监控的方式,防止病人采取秘密方式将配给的美沙酮药液带离门诊部。

四、合理安排门诊工作人员和工作时间,保证门诊每日开放满足病人服药需求,杜绝病人带美沙酮离开门诊行为的发生。

建议效果:

收到司法建议后,卫生健康委责令卫健局立即开展调查并作出整改,并作出《关于鼓楼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复函》,提出三点反馈意见:一、加强管理,严格落实监督职责;二、合理安排,严格落实“看服下肚”政策;三、加强联防联控,开展督导检查。

典型意义

美沙酮门诊在海洛因成瘾者回归社会、预防艾滋病等方面起积极的作用,但不规范管理将造成严重后果。该建议是针对审理中发现的美沙酮门诊部存在管理疏漏,发现存在用于控制毒瘾的美沙酮被带出门诊部门并用于出售的现象,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及时制止了美沙酮带出现象,避免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美沙酮流入市场的风险。

案例七

关于苏某山、苏某川和万某某寻衅滋事一案的司法建议

建议内容:

鼓楼法院在审理被告人苏某山、苏某川和万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中,发现被告人苏某山等人在护理公司工作期间,在未与医院签订任何关于护工管理合同及协议的情况下,为垄断该医院的护工业务,纠集他人对不服从公司管理、不加入公司接私活、说公司坏话的护工进行随意殴打、强行驱赶等恐吓行为,严重扰乱医院诊疗秩序,侵害患者、护工及医院三方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建议:

一、加强摸排治理。对垄断医院护工市场、不服从医院管理、驱赶其他护工等侵害患者或护工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摸排,重点摸排疑似涉黑涉恶护工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不合规的现象要坚决整顿或取缔。

二、健全规范管理。加强对医院护工人员的制度管理,特别是无证无资格的护工,严格护工准入,落实备案管理,规范护工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加强护工在岗期间的监督管理。

三、积极引导护工参加岗位培训。应定期对护工进行业务培训,将专业护理知识、职业道德和医院规章制度等纳入培训全过程,不断提高护工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建议效果:

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司法建议后,认真梳理、深入分析,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并作出《关于“黑护工”案例整改情况的函》,提出三点反馈意见:一、开展警示教育,持续压实责任。二、加强摸排治理,强化部门联动。三、加强监督,规范护工管理。

典型意义

该司法建议是鼓楼法院在审理涉黑恶案件中发现护工行业监管存在漏洞,而发出的司法建议。卫生健康委员会收到司法建议后,及时完善对全市护工行业的监管,并将整改情况反馈我院,实现对全市护工行业的闭环管理。

护工行业与民生息息相关,黑护工的存在说明监管上仍然存有漏洞,鼓楼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上述漏洞后,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堵塞监管漏洞,完善行业治理,维护正常的护工管理秩序,维护广大合法护工的工作权益,更维护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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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聚焦两会④】鼓楼法院2020年度典型案例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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