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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⑧】鼓楼法院2020年度十大执行案例
典型案例 执行篇2020年,鼓楼法院综合施策,攻坚克难,敢于啃“硬骨头”,敢于向失信被执行人亮出“执行利剑”,全力以赴打赢“切实解决执行难”攻坚战,下面,请跟随小编了解一下2020年度鼓楼法院十大执行典型案例,从“执行工作大格局”“打击拒执”“失信惩戒”“保护营商环境”“善意文明执行”等方面看鼓楼法院执行工作。
目 录
1
助力防疫物资生产 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上海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2
善意执行:“特殊”承租人的腾空行动——某部队与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3
“放水养鱼”巧执行 化解矛盾促双赢——侯某与卓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
4
转移财产触犯底线 终被绳之以法——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乙、何某、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5
保护未成年权益 柔性执行促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於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探望权纠纷执行一案
6
分支机构无财产 追加法人促执行——肖某与福建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
7
善意文明执行 保护基本人权——某银行与尤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8
利用大数据悬赏 执行取得成效 ——某银行与佘某、张某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
9
转移财产欲脱壳 执行法网终难逃——郑某与林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10
善用强制措施 结怨多年兄妹终和解——王某甲与王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一助力防疫物资生产 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上海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上海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本院,称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向其购买污水预处理系统、循环水系统回水处理工艺设备,签订两份《设备购销合同》,合同货物分三批次送达,而后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并未如约交付款项,遂请求法院判令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货款及利息损失。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2019年12月、2020年1月、2020年2月三期支付货款,上海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第二期款项后,派遣技术人员达到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到现场对案涉合同项下设备进行指导安装服务及调试,保证设备正常投用与运行。因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的规定支付第二期、第三期合同欠款,且受疫情影响导致流动资金紧张,为保障顺利复工复产,2020年3月,上海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鼓楼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结果:
鼓楼法院立案执行后,申请人上海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要求立即对被执行人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采取执行限制措施,责令其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表示申请人收到第二期款项后未按约派员到现场进行指导安装服务及调试,其有权拒绝支付第三期款项。申请执行人认为其已派员到达被执行人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的到货现场,但被执行人公司无人对接,故无法进行设备指导安装及调试,系被执行人过错,且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内容。
鼓楼法院认为,当时处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稀缺,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生产H30S、Z30S型号的聚丙烯,是生产无纺布的主要原料,即一次性医用口罩第一层和亲肤层的主要原料,该公司现在日产量可达1300吨聚丙烯,供应全国各地的口罩企业。且上海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后不久,福建某石化有限公司即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支付了第二期的付款义务,有良好的履约意愿。考虑到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如强制执行可能会影响企业防疫物资的正常生产,为推动案件尽快执结,保障企业合法利益,执行法官迅速联系申请执行人,请其尽快按照协议派员到场指导设备调试安装,并在与合议庭成员讨论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2020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派员到场指导调试安装后,被执行人如期支付了最后一笔贷款。4月23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收到全部执行案款后,向本院出具了结案申请。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
社会公共利益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应当以公共利益为优先。时值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国内口罩稀缺,福建中景石化有限公司生产的聚丙烯,是一次性医用口罩的主要原料,供应全国各地的口罩企业。鼓楼法院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助力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鼓楼法院法官在与合议庭成员讨论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避免影响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被执行企业也因口罩需求量激增的契机得以盘活,从资不抵债转变为有能力积极履约的优质企业。
法院执行需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但善意文明执行,绝不是为强制执行松绑,也不是减小强制执行的力度,而是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找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依法灵活审慎使用执行措施,避免过度执行,尽可能采取对其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措施,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强制执行这种公权力,必须在保持谦抑性、审慎性的基础上规范运行。在执行案件中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运用好执法司法政策,稳固市场主体,推动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依法慎重适用财产强制措施,着力增加营商环境方面的“良法”供应,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
案例二善意执行:“特殊”承租人的腾空行动
——某部队与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某部队与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鼓楼法院判决书确定:1.被执行人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环西路某大厦1-4层的租赁物(含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退还某部队;2.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部队支付房屋租金及占用费(按照《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至诉争房屋实际交付时止);3.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部队支付律师费30000元;4.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支付600000元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判决,某部队于2018年11月23日向鼓楼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结果:
鼓楼法院立案执行后,向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依法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并非普通民营企业,其系专科民营医院。本案待腾空执行标的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场地面积650平方米。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干警前往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张贴腾空公告,但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仍未按期履行。随后,鼓楼法院依法向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告知书督促其尽快自行搬离。在收到执行告知书后,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材料证明其积极寻找新的经营场所,并配合鼓楼法院执行工作向出租人支付拖欠的房租。
期间,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向案外人承租、购买案外房产用以医院经营使用,但仍无法谈成协议,导致承租、购买案外房产计划均落空。2019年底,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同案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向案外人租赁场所作为医院办公经营使用并向鼓楼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开始对新场所进行装修,但受年初新冠疫情影响导致装修期限延长。但申请执行人收房期限在即,双方均面临各自的现实困境。
鼓楼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系一家民营医院,其作为医院的身份特殊性,考虑到现有员工320余人、待分娩孕妇近700多人,且孕妇就诊周期较长的特殊性,加之,医院经营需要面积较大的场地的实际情况。若对医院原经营场所采取强制腾空措施,将可能对患者的诊疗过程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加大医疗纠纷的隐患且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该医院300多名员工多为医疗技术型人才,随意开除或者安置不周将引起不必要的动荡及劳动纠纷。本次执行任务既要坚决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必须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
经过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协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合理分析案情,陈述利弊。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保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租赁物的腾空,并按时支付迟延腾空的租金,申请执行人亦同意被执行人承诺的搬迁方案,并对医院的特殊性质及法官工作表示理解与认同。目前,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已完成租赁物全部腾空并交还出租人,本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腾空租赁场所未对其员工及病人造成不良影响,避免了医疗纠纷及劳动纠纷的触发,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这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之一。执行工作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环,必须坚定、坚持和谐执行、效益执行的理念,保证执行的公平公正。本案中,若处理不当,不仅影响福州市某医院有限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还将对在该医院就诊的孕妇患者产生不必要负面影响。执行不仅应当体现执行措施的力度,被执行人必须按照生效判决将租赁物腾空交还出租人,又必须结合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情况,实现和谐执行。执行工作应当在展现执行力度的同时体现执行的温度,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从每一个案件做起,传递司法温情,彰显为民情怀。
案例三“放水养鱼”巧执行 化解矛盾促双赢
--侯某与卓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侯某与被执行人卓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判定:1.被执行人卓某向申请人侯某支付股权转让款余款160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16年7月31日起,以1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计至被执行人卓某实际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2.被执行人卓某赔偿申请人侯某因处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20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费15854元。因卓某未履行该生效裁决,侯某于2019年4月15日向福州中院申请执行。
在仲裁审理期间,侯某于2017年9月22日向福州中院申请保全了卓某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某大厦4层商场。在执行期间,福州中院又冻结了卓某名下车辆及部分银行存款,并对卓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2019年8月8日,福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指定鼓楼法院执行本案。
执行结果:
鼓楼法院立案执行后,查封了卓某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某大厦4层商场。因查封的商场有设定抵押其已出租给商户,拍卖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卓某继续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入境措施。被执行人表示其企业暂时经营困难,无法一次性还清全部款项,但其因经营需要要经常性的出差,如对其限高或限制出入境将造成其本人及控制的企业进一步陷入困境;另外,其本人系福建省政委员,上述执行措施也将影响其履行政协委员职责,故要求本院解除强制执行措施,并提供了案外人持有的福州农商行的股权作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则认为担保财产无法保证其债权能够得到实现,不同意解除限高等强制措施。
鼓楼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如果对其名下的财产及投资的股权立即进行强制拍卖,将对被执行人个人信用及其投资的企业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在被执行人提供必要的担保情况下,可对其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是申请执行人担心一旦拖延执行,不排除被执行人经营继续恶化,以后可能有更多的诉讼案件立案执行,其权益更得不到保障,故不断信访投诉,强烈要求法院立即强制执行。鼓楼法院经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法院涉诉执行案件仅三件(另外二件也是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厦门中院申请执行),且其投资的确系高新业,有一定的市场前景,在综合评判后决定对其“放水养鱼”,暂不采取强制措施。为了打消申请执行人担心在法院暂缓执行后,被执行人担保的财产不足以保障其权益,本院说服被执行人将其实际控制公司持有的福州农商行股权质押给申请人作为其分期还款保证。
经鼓楼法院院执行局多次协调,双方于2020年5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债务利息作了部分减免,确认被执行人包括本案在内三个案件总还款金额为1850万元,其中第一笔款项850万元在和解协议签订后5日内支付,以后每月支付200万元,直到全部还清款项止。申请执行人在协议签订后向鼓楼法院及厦门中院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并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入境的请求。原来矛盾尖锐的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执行均表示满意,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法院执行并不意味都要强制,对一些有发展前景但因客观原因暂时经营困难履行能力不足的企业和个人,执行即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对被执行人财产能“活封”的不“死封”,尽量避免影响此类企业或个人的正常经营。但是,法院在善意文明执行的同时,如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害,是执行难点。本案中,被执行人是企业家又是政协委员,其名下的企业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及疫情的双重影响,出现经营困难。
如果法院简单地对其名下的商场采取拍卖措施,不担影响其个人信誉也影响该商场商户的正常经营。若是对其投资的企业股权进行拍卖,要额外支付高昂的股权评估费,股权变更也会造成该企业经营混乱,甚至倒闭。但是,本案被执行人仅以其名下的企业持有福州农商行公司股权作执行担保,法院就此暂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实无法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会因被执行人及担保的企业在暂缓执行期间因经营继续恶化,导致暂缓期限届满后因更多的债权人起诉并参与分配后,其本可以执行到位的款项被稀释减损。
针对申请执行人的顾虑,本案创造性的运用了股权质押担保优先受偿的方式,即保证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因法院“放水养鱼”的执行措施而可能造成的执行风险,又给被执行人一定的缓冲期,让其渡过难关,不因法院强制拍卖而造成个人和企业征信“污点”及财产额外损失,取得了双赢。本案执行在当前司法服务“六稳”“六保”的实践中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案例四转移财产触犯底线 终被绳之以法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乙、何某、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杨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乙、何某、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鼓楼法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杨某甲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6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2%标准,支付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7722元、公告费56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1日向鼓楼法院申请执行,鼓楼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鼓楼法院经向被告人杨某乙、何某及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但未果。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提供的线索,发现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清市某码头及码头场地租赁给某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11日收到码头租赁费320万元。
鼓楼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从2017年4月起,扣留该公司因租赁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福清市某码头及码头场地50亩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全部租金暂计至460万元,要求按月将以上执行款汇入鼓楼法院执行款账户内。同日,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收到福清市某码头、航道押金100万元。
2017年2月27日,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将原法定代表人由被告人杨某乙变更为王若惠,此后,同年3月1日,被告人杨某乙操作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将福清市某码头及码头场地的租赁主体变更为福建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0日,鼓楼法院向某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租金收入,2017年11月6日被告知该地块租赁主体已变更为福建某海洋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11月20日,某工程有限公司向福建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0万元,2017年12月27日支付155.2万元。
鼓楼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在明知法院已对该公司租金收入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仍“巧立名目”通过变更租赁主体的方式达到转移名下财产的目的,金额巨大,情节恶劣,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8年2月28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6月27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对被告人杨某乙上网追逃,同日被告人杨某乙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经讯问后得知被告人杨某乙系福清市第十七届人大代表,故未执行拘留措施并发函至福清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8月29日福清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对被告人杨某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年9月18日,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再次对被告人杨某乙上网追逃,被告人杨某乙于2018年11月22日到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自动投案。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杨某乙通过鼓楼法院向杨某甲偿还人民币10万元。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某乙、何某与杨某甲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被告人杨某乙、何某及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向杨某甲一次性支付280万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福建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在执行过程中,在明知执行法院已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仍妄图通过变更权利主体的方式转移财产,其行为是典型的转移财产的行为,已触及社会底线,应受到严厉的司法追究。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量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案例五保护未成年权益 柔性执行促成和解
--申请执行人於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探望权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於某与被执行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鼓楼法院婚生女吴某甲和吴某乙的抚养问题,作出如下判决:婚生女吴某甲由吴某抚养,於某可随时探望,吴某应予协助;婚生女吴某乙由被告於某抚养,吴某可随时探望,於某应予协助;吴某自婚生女吴某甲年满十八周岁起每月向於某给付婚生女吴某乙的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女吴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判决生效后,就婚生女吴某乙的探视权向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因双方矛盾较深,执行过程中,双方拒绝沟通协调,被执行人吴某以婚生女存在心理健康问题及申请执行人於某居住在武汉,疫情期间不适合探视为由,拒绝配合。
鼓楼法院认为,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如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将孩子接至法院,再由申请执行人接走探望,虽然能够保障於某的探视权,但对于仅有5岁的儿童来说,可能造成情感伤害,加重心理健康问题,也不利于两个家庭的矛盾化解。因此执行法官选择通过调解方式促进纠纷化解。经与二人反复沟通,从考虑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兼顾异地探视的问题,理性协商探视时间及方式,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於某主动添加了吴某微信,一致同意通过微信视频及定期发送婚生女照片的方式进行探望。
典型意义
法律的权威是强制执行的坚强后盾,但在情感和伦理的领域,在介入时应当谨慎、克制、回避。在探视权案件的执行中,执行法院应秉持谦抑执行的理念,切不可简单粗暴的将子女直接带离,应审慎适用失信、限制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尽量以贴近生活的方式来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充分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始终坚持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在执行过程中多做调解工作,必要时可以借助亲属、朋友、学校、公益机构的力量,共同促进探视权的实现,让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情不因父母婚姻关系“镜破”而难“重圆”。
案例六分支机构无财产 追加法人促执行
--肖某与福建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福建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争议调解款12825.25元及利息等,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福建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肖某于2020年1月14日向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鼓楼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结果:
立案后,鼓楼法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但该分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营业场所也已歇业关闭,多次联系负责人,虽有承诺尽快还款但却一直拖延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系福建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鼓楼法院遂依申请执行人申请,裁定追加福建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与其福州分公司共同清偿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在收到追加裁定后,福建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当即表示要履行义务,并及时付清款项,本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在民商事活动中,法人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法人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从事经营或其他业务活动的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通常有自己的名称、场所、管理机构、负责人、资金、人员等,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本案中,被执行人福建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即是这样的机构。但落到具体责任上,分支机构虽具有一定独立性,但仍属于法人的组成部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执行程序中,遇到被执行人为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且不足以承担责任的,在程序上可以追加该法人作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在前期的仲裁程序中,仅对分支机构提起仲裁,而未向法人主张权利,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分支机构无法承担责任,但因在执行程序中有关于追加法人的程序设定,才得以最终实现自身权利。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当法人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在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申请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不失为债权人保障自身权利的一种好方法。
案例七善意文明执行 保护基本人权
--某银行与尤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尤某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鼓楼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尤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某银行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51118.61元及利息等。鼓楼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结果:
立案后,鼓楼法院立即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冻结其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致电鼓楼法院,称其身患重病,已丧失劳动能力,目前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确无力偿还借款,法院所冻结的账户系其领取最低社医保补助的账户,请求法院予以解除。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拒不还款,冻结其银行账户,有利于督促其及时履行,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鼓楼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提供的病历等相关材料可以证明被执行人确已身患重病,且没有收入来源,如若继续冻结其社医保银行账户,将导致其无法领取最低社医保补助,无法保障其最基本的生存权,而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微薄的补助金对保护其债权影响不大。而且在生存权和债权发生冲突时,明显的应优先保障生存权。
因此,鼓楼法院主动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多次电话沟通,希望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账户的解除查封,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既可以优先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又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同时鼓励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表达自己的诚意。经过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权衡利弊后,同意对上述账户的解除查封,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执行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然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依然是执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线。但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应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
生存权是公民享有的维持其本身所必需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是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相当生活水准的权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中不得侵害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这是强制执行工作的底线。本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确实身患重病,社医保补助金是最低生活所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7条,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对超过部分可予以执行。可见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解释恪守人道主义,保障被执行人生存权,坚持执行有限原则。
因此本案中,生存权利位阶高于一般债权。为了让申请执行人能够接受这一观点,本院多次对申请执行人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达到良好的执行效果。本案执行在当前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的实践中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案例八利用大数据悬赏 执行取得成效
--某银行与佘某、张某金融借款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佘某、张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鼓楼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佘某、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于2020年6月5日向鼓楼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243507.45元及利息等。鼓楼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结果:
立案后,鼓楼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找,冻结其名下三辆汽车,其中一辆汽车为本案抵押车辆。但因车辆流动性大,执行过程中难以实际控制。类似情况成了车贷金融执行案件中的一大难题。“魔高一丈,道高一尺”,为了破解这一难题,鼓楼法院执行局经过认真分析,总结使用车辆的特点,决定利用社会力量悬赏执行。考虑到本案中抵押车辆为宝马X5,有较高的处置价值,申请执行人亦积极配合。最终利用停车场的大数据管理,该车在停车场被管理人员追踪到。
得到消息后,鼓楼法院迅速采取执行措施扣押该车,并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最终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案执行完毕结案。此举受到申请执行人的肯定,同时也是鼓楼法院在探索“执行难”新举措中取得的成效。
典型意义
悬赏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为了实现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公开发布悬赏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据此取得执行效果后向财产线索提供人支付奖励或者酬金的行为。在执行过程中,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应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虽然各个法院均依法出台关于在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的实施意见。但如何实行,哪些情况下实行才能取得预期的成效,却需要通过个案加以具体分析。这就要求执行法官在执行中能够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各项执行措施了然于胸,准确采取有效措施,同时不拘泥于经验,结合社会发展需要探索新举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转移财产欲脱壳 执行法网终难逃
--郑某与林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林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其双方自行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郑某与被告林某、王某确认被告共欠原告借款本息合计40万元,被告同意于2015年10月16日前向原告支付25万元,余款15万元,自2015年11月起分五个月还清,每月15日前支付3万。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共计6133元,由被告承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15年11月15 日前支付原告;二、在被告如期支付上述25万元的情形下,原告同意将保全物被告王某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56-158号福州豪庭某单元房产更换为被告林某、王某所有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盖山路716号迎飞花园某号楼某单元房产。新的保全物冻结后,方可解除原保全物的冻结措施;三、被告如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剩余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均自被告违约之日起提前届满,被告应按月利率1.5%支付逾期利息,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债务。因林某、王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郑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鼓楼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结果:
鼓楼法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郑某向鼓楼法院反映在本案诉讼开始后、执行立案前被执行人林某、王某转移了王某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156-158号福州豪庭某单元房产,并向本院申请调取财产转移的相关证据。鼓楼法院依申请查明,上述房产于2015年10月21日转让给被执行人王某的姐姐王某乙。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该情况,鼓楼法要求被执行人林某、王某对转移上述房产所得资金的用途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经通知被执行人林某、王某及证人王某乙到庭,就转让上述房产所得资金的用途进行说明。被执行人林某、王某及证人王某乙向鼓楼法院陈述上述房产转让给是用于抵偿被执行人林某、王某欠王某乙的债务,所以不存在王某乙转账购房款给林某、王某的记录。
因被执行人林某、王某未提供足以证明其与王某乙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鼓楼法院认为其陈述及王某乙的言辞证据尚不足以对转移财产资金的合理用途进行说明,故进一步责令被执行人林某、王某限期向鼓楼法院提交转账凭证、借款合同等可以证明其与王某乙在上述房产转让给王某乙之前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但被执行人林某、王某逾期未提供。鼓楼法院也多次电话告知其拒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林某、王某仍未提供证据。
鼓楼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某、王某无法说明其在本案审理期转移财产资金的合理用途,已涉嫌拒执罪,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对被执行人林某、王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林某、王某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林某、王某的儿子为了被执行人林某、王某能获得宽大处理,自愿代被执行人林某、王某向申请执行人郑某履行本案的还款义务,并向鼓楼法院汇入执行款248711.93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若查明被执行人在法院审理期间,判决生效前有转移财产的情况,可责令被执行人说明其转移财产资金的合理用途,若无法说明其转移财产资金的合理用途,应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定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责任。这对部分被执行人在诉讼开始后、执行立案前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起到有力的震慑作用。
案例十善用强制措施 结怨多年兄妹终和解
--王某甲与王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某甲与王某乙是亲兄妹,且王某甲71岁,王某乙58岁。两人因父亲的补偿安置房卖出后的款项分配一事产生纠纷,经法院一审、二审审理判决,王某乙应支付王某甲323333元及相应利息,但王某乙拒不支付,兄妹因此事关系彻底决裂,在审理及执行中均各不退让且不断信访上访向法院施压。
执行结果:
鼓楼法院在受理上述案件的执行申请后,考虑到双方年纪较大且亲情关系,在每采取一项执行强制措施后,都注重充分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沟通交流,答疑释法。但是,被执行人虽经法院反复劝说,仍以不服判决为由拒不履行付款义务。
在考虑到单纯说服教育无法达到执行目的后,鼓楼法院果断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房产,在被执行人仍拒不主动履行义务且不配合腾空房产交由法院拍卖处理时,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为了最后挽救双方可能完全破裂的兄妹之情,鼓楼法院在将被执行人执行拘留时选择与其他应拘留的二十几个案件集中执行,在拘留到被执行人后本院未直接送到拘留所进行羁押,而是在送拘之前再次组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大法庭做最后调解。
在强大的执行压力和法院反复说服教育下,不少被执行人最终履行了还款义务或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对仍明确表示拒不履行的依法宣布执行拘留决定。本案被执行人在部分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感召及看到其他被执行人因仍拒不履行而被强制拘留的震慑下,才有所触动。
在鼓楼法院执行干警的耐心说服下最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协议,鼓楼法院也依法暂时不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之后,被执行人王某乙也如期支付全部欠款,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本案结怨多年的兄妹最终把手又握到了一起,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强制执行即要法律效果,也要社会效果,这样才能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本案立案执行后,针对本案当事人双方的特殊情况,本院执行干警不是一味按照法律程序机械办案,而是通过先礼后兵、稳步推进,及时沟通,集中执行的方式,既对被执行人不断施加压力,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促使其认清形势,自我反思,又不激化当事人的情绪与矛盾,获得了双方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认同,最终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圆满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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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聚焦两会⑧】鼓楼法院2020年度十大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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