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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打工人”购买人身保险?

2021-01-19 19: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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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现代“打工人”,应当掌握的生存技能之一就是正确避险。毫无疑问,买一份人身保险是规避风险的方式之一,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保险制度的产生,就是源自人们应付各种灾难风险的需要。

买人身保险时应该注意什么?我们给您支一招。

南京某工程公司为施工人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在保险期间,公司员工马某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不慎从高处坠落;其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仅部分赔付,拒绝全额赔偿,理由是投保人在投保时告知的被保险人职业为电气设备安装工,职业风险类别为四类,而被保险人系中央空调安装工,从事空调安装工作时发生事故,而空调安装工风险类别为五类,保险公司根据保费的差额进行了比例赔付,符合对价平衡原则。

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在投保时,其对被保险人的工种进行了核实,按四类职业收取的保险费;投保人主张,自己将被保险人信息发给了保险公司业务员,业务员告知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没有人核实过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也未告知过职业类别风险等级如何划分。

法院认为

本案中,保险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职业类别,但并未注明如何分类,团体人身险中职业类别约定的机械设备安装工、电气设备安装工及钢结构安装工,仅为职业名称,投保人通过保险条款无法知晓自己应属的具体职业类别,保险公司应进行核实再加以分类。保险公司虽认为其对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进行了核实,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尽到核实的义务,也未告知职业类别的分类情况,对其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依照上述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不以投保人的要求为条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其说明要达到明确的程度,未作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给您提个醒:

投保人身保险时,要看清楚保险合同中的职业风险类别,投保时,若不理解相应条款含义,可要求保险公司解释职业风险类别的分类,按照相应职业风险类别进行投保,避免发生法律争议。

世界上有两种最耀眼的光芒,

一种是太阳,一种是打工人努力的模样,

我们要健康地打工,然后惊艳所有人!

来源:金融庭

文字:刘茂梁

原标题:《如何为“打工人”购买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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