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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这些案子即将开庭或已经判决,请当事人速来领取文书!
原创 富法 富阳法院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开庭公告共计14个,裁判文书公告共计12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开庭公告
2021年1月26日(第二百十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315号
陈金云(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龙星东营头):
本院受理原杨军与被告陈金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9 1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何建胜、孙书琪
联系电话:0571-5883501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329号
刘国升(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后埭路 ):
本院受理原告俞生财与被告刘国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 2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2 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年利率3.85%);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沈光翠、孙书琪
联系电话:0571-5883501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333号
任利君(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29幢):
本院受理原告余日泉与被告任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43 000元以及2014年5月19日至2020年11月18日利息(以143 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4%计算);二、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11月19起至款项全部付清日止的利息(以143 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5.4%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沈光翠、孙书琪
联系电话:0571-5883501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379号
陈振(建德市大洋镇柳村村葛田垅冷水塘 ):
本院受理原告曹兰珍与被告陈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款项10 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韩亚子、孙书琪
联系电话:0571-5883501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179号
柴苏君(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上图山村):
本院受理原告潘国明诉被告柴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场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潘剑丽、夏逸琳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317号
李旭灿(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骆村村):
本院受理原告潘军华诉被告李旭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潘军华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李旭灿归还原告潘军华借款本金366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旭灿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熊永义、许晨艳
联系电话:0571-5883517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519号
庄林华(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同村):
本院受理原告邓士德诉被告庄林华、第三人喻丽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邓士德起诉要求:1.判令撤销被告庄林华与第三人喻丽君之间的转让房产行为;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庄林华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熊永义、许晨艳
联系电话:0571-5883517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110号
唐成明(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唐家坞村路下):
本院受理原告王详清与被告唐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 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何建胜、李恒
联系电话:0571-5883503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111号
丁宇伟(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石塔上):
本院受理原告徐红明与被告丁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40 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沈光翠、李恒
联系电话:0571-5883503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428号
倪国峰(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沧州村):
本院受理原告何宣廷诉被告倪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861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所有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孙娇、顾小萍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6298号
汪小波(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市东弄5幢):
本院受理原告鲁丽贞与被告汪小波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沈光翠、董卓敏
联系电话:0571- 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6393号
周根生(杭州富阳区银湖街道观前村杨家坑):
本院受理原告王勤与被告周根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何建胜、董卓敏
联系电话:0571-5883961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6549号
江楠(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蒋家村村中心路):
本院受理原告周群峰与被告江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8182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4375元(利息从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按本金81820元以年利率3.85%计算为4341元)及从2020年10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彭明月、董卓敏
联系电话:0571- 5883515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159号
俞富存(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凤鸣村蒋坞四组外蒋坞):
本院受理原告邵金祥诉被告俞富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587元,2016年2月6日至起诉日按照LPR3.85%计算的利息1924元以及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以上暂计1051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孙娇、顾小萍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905号
车凡凡(浙江省桐庐县凤川街道滩头村居民七组):
本院受理原告韩备诉被告车凡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姜祺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商检鉴定报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车凡凡赔偿韩备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4 414.63元;2.判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对上述费用在保险范围内先行予以赔付(非医保用药、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下午14时00分在杭州市富阳区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中心三楼综合审判庭2号法庭(富阳区银湖街道新桥新路5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徐文斌、董露萍
联系电话:0571-58972256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判决公告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678号
孙良平(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一村龙五古镇中路):
本院受理原告孙连达与被告孙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良平归还原告孙连达借款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孙良平支付原告孙连达利息241100元(算至2020年8月26日止),并支付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67元,减半收取计4333.5元,由被告孙良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王军华、许佳
联系电话:0571-5883520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6016号
张云山(住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祥里村11组板坞):
本院受理原告徐顾蓉与被告张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6016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云山归还原告徐顾蓉借款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云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何建胜、詹娟
联系电话:0571-5883561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6453号
杨开通(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民建):
本院受理原告许银娟与被告杨开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6453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开通归还原告许银娟借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开通支付原告许银娟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 2020年10月16日止的利息为8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60元(原告预交5163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被告杨开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何建胜、詹娟
联系电话:0571-5883561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626号
许望林(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前华中路):
本院受理原告徐君晓诉被告许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望林归还原告徐君晓借款2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许望林支付原告徐君晓利息(自2017年9月11日起,以本金2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 327元,减半收取2 663.50元,由被告许望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傅红盛、胡佳玲
联系电话:0571-5883563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 4684号
许小华(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前华中路):
本院受理原告徐君晓诉被告许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小华归还原告徐君晓借款本金300 000元;二、被告许小华支付原告徐君晓已结算的利息41 250元;三、被告许小华支付原告徐君晓利息(其中以300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但实际计算超过月利率1.5%的部分不予支持;其中以41 2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上述一、二、三项,均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徐君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 842元,减半收取4 421元,由原告徐君晓负担66元,被告许小华负担4 35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傅红盛、胡佳玲
联系电话:0571-5883563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6324号
赵升军(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赵欧村赵家):
本院受理原告李丰群与被告赵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6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升军归还原告李丰群借款 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赵升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潘剑丽、夏逸琳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485号
杭州日洋电梯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江丰村):
原告叶军与被告杭州日洋电梯有限公司、陆金京、吴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杭州日洋电梯有限公司归还叶军代偿款320940.80元,并支付自2019年12月27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以320940.8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二、陆金京、吴荣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叶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23元,减半收取3161.50元,由被告杭州日洋电梯有限公司、陆金京、吴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熊永义、许晨艳
联系电话:0571-5883517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552号
李国良(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杨袁村李家):
本院受理原告董佳妮诉被告李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佳妮货款141493元以及以1414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0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被告李国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孙娇、胡桥娣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555号
裘金松(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保安村潘家三组潘家):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裘金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4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裘金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合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2525元、辅材安装服务费26325元以及违约金425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8元,减半收取814元,由被告裘金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孙娇、胡桥娣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742号
吴小萍(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常村横溪):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顺耀钢结构材料厂诉被告吴小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小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阳顺耀钢结构材料厂货款215100元以及以215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7元,减半收取2263.50元,由被告吴小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孙娇、胡桥娣
联系电话:0571-58835159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780号
杨振(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大港桥卸紫桥51):
本院受理原告马松雪与被告杨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4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振支付原告马松雪货款32848元;二、被告杨振赔偿原告马松雪自 2020年9月25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3284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杨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收取310.5元,由被告杨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马骏、汪杭丹
原标题:《【送达公告】这些案子即将开庭或已经判决,请当事人速来领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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