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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指引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案:督促涉事单位尽早赔偿损失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21-01-27 12:23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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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办理涉危害生产安全刑案,要求检察机关应督促涉事单位尽早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并着力解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问题。

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主要情况并发布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4件案例均涉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事实,其中有2起案例还分别兼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谎报安全事故等罪名。

据通报,除2020年受疫情影响受案数量下降外,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每年受案量总体稳定,罪名主要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最主要的罪名,每年的占比均超过80%,其次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占比在10%以上。同时,在事故类犯罪所涉罪名中,除了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为故意犯罪,其余均为过失犯罪。

通报指出,前述案例涉及包括交通运输、煤矿生产、化工、电力等领域,均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领域。与此同时,选取的案例既有一般事故,也有重大事故。其中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造成2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13万元,1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系最高检挂牌督办案件;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泄漏的化学品污染海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2万余元,未造成人员死亡。

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副厅长黄卫平表示,与其他案件相比,查办安全生产事故类刑事案件问题多、难度大,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涉及专业领域和专业技术知识,涉案人员往往众多,因果关系复杂,责任区分和认定难度大。不少案件被害人众多,舆情关注度高,处理上需要特别慎重。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与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侦查(调查)机关进行多方面的沟通协作。

黄卫平指出,本批案例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为各地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具体指引:一是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分和适用进行了深入阐释。同时,还明确了谎报安全事故罪的认定规则。二是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案不立等问题。三是要求检察机关要把握取证最佳时机,应邀参加事故调查或者在提前介入、审查批捕过程中,及时就完善证据体系、法律适用等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四是要求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配合,督促涉事单位尽早赔偿被害人损失,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五是要求准确划分和确定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六是要求检察机关要制发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踪、督促落实整改,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责任编辑:钟煜豪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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