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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邻居电三轮,过桥时操作不当坠河溺亡,家属上演“民告官”

2021-02-03 11: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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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张旭凡 上海法治报

母女二人回家路上偶遇骑三轮车的同村邻居,本是一场好心搭乘,母亲却因意外操作坠河身亡。家人面对警方尸检请求却选择自行火化尸体,随后又因赔偿问题将镇政府告上法庭,究竟所为何事?其中发生了什么?法院又将如何审判?

好意同乘后的悲剧

阚珍和母亲李凤家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2019年10月15日,两人在回家路上偶遇了干完农活后骑着电动三轮车回家的同村村民赵伦。

出于孝心,阚珍主动请求赵伦捎带母亲李凤回家,而出于同村邻里情谊,赵伦答应了。赵伦让李凤坐在副驾驶,自己则开着三轮车继续驶上了回家的路。

两人到了大许镇闫庄村二队一手禅河上的桥边,赵伦发现车上装载的塑料薄膜被风吹落,便将三轮车停下下车去捡拾。

事发突然,赵伦只是将车辆停下,并没有熄火,但正是这一疏忽,却为后面的悲剧埋下了种子。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赵伦下车1分钟左右,李凤也想下车。但是并不了解电动三轮车构造的她将手扶到了车把手的电门上,车辆直接启动并快速向桥面方向行驶,在行驶到河面上时三轮车偏离道路向右冲下,李凤连人带车坠入河中,最后因溺水抢救无效死亡。

自行火化后家属状告镇政府

事发后,李凤的家属报警。在铜山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期间,办案民警告知阚珍和家属尽快将李凤的尸体送到殡仪馆等待尸检。但是事发9天后,李凤的亲属却自行将尸体火化,并于11月9日书面提出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阚珍和家人认为,事故发生的桥梁因为年久失修成为危桥,且桥上也没有任何有效的防护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因此要求相关机构对此负责,随后又因为赔偿的问题多次上访。

12月16日,镇政府向李凤亲属送达了处理意见,其中指出“该桥为一座生产桥,建成后由当地村政府进行管护”,也认可桥梁两侧栏杆缺失为危桥。但就“李凤骑车冲入河中导致死亡一事”与此是否存在必然关系,需经权威部门认定,因此建议亲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阚珍和家人遂将当地镇政府、水务局、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70%,赔偿36万余元。

尸检成关键点?

法院这样判

对于李凤的死亡,大许镇政府称,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李凤应是误操作引起的交通事故身亡,应由死者承担相关责任。阚珍和家人不主张尸检,因此而导致的死因不明,不能证明是溺水死亡,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

同时,镇政府提出自己并非涉案桥梁的实际管理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水务局与村委会也同样如此辩称。

李凤的亲属拒绝进行尸检是否需承担全部责任?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判断死亡有多种方式,李凤在事发前身体并无异常,掉入河中后目击者施救并发现无生命体征,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不做尸检检测并不影响对李凤死亡的判断结论,因此应当能够证实李凤死于溺亡。

搭乘赵伦电动三轮车回家时,李凤并没有驾驶技术,也不懂该车性能,无意中碰触开关导致车辆启动并冲入河中,是造成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80%的责任。

那么究竟谁才是桥梁的管理者?剩下的20%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铜山法院认为,根据《公路法》的规定,镇政府对该段路面、桥梁负有管理养护责任。经过勘验,该桥年久失修,两侧栏杆缺失,是危桥。桥梁未提供一定的阻拦、保护作用,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法院最终判定,镇政府应承担该路段管理瑕疵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李凤的死亡担责20%,赔偿损失10万余元。大许镇镇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均为化名)

见习记者 | 张旭凡

编辑 | 刘家杭

原标题:《搭乘邻居电三轮,过桥时操作不当坠河溺亡!家属上演“民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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