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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公司涉嫌伪造产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餐具洗涤剂

2020年6月16日,根据群众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邹平市长 山镇前石村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伪造产地、未经许可 生产经营餐具洗涤剂,局领导当日审批立案调查。
经查明:“京微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类:香皂 ;洗面奶;清洁制剂;洗衣剂;唇膏;化妆品;香水;牙膏;香;动物用 化妆品)注册人是北京欧美欧尚酒业有限公司;“季浪”商标(核定使用 商品/服务项目:第3类:化妆品;美容面膜;肥皂;洗衣剂;洗发液;香 皂;洗衣粉;清洁制剂;牙膏;抛光制剂)注册人是江苏柔鑫商贸有限公司;“亮芳LiangFang”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漂白剂(洗 衣);洗涤剂;织物柔软剂(洗衣用);去污剂;清洁制剂;鞋油;皮革 保护剂(上光);动物用化妆品)注册人是苏树基;广州爱琪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树基,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新市尹边村禾秋岭 )持有编号为“粤妆20180019”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邹平米尔蓝日化有 限公司(住所:邹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邢马村)持有编号为“鲁XK16-114- 00551”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019年5月初起,当事人在其公司住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长山镇前石 村开始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1、当事人在未经“京微笑”商标注册人北京欧美欧尚酒业有限公司授 权或许可使用,且未经广州爱琪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及未取得化妆 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营外包装箱及产品标签标注“京微笑 ®20180019 ”2020616“”30503L×6200039/40.2/804001226102400
2、当事人在未经“亮芳LiangFang”商标注册人是苏树基授权或许可 使用,且未经广州爱琪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 营外包装箱及产品标签标注“LIANGFANG亮芳®”2020616“”10003L×668039/ 40.2/2733640200816
3、当事人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餐具洗涤剂),且未经邹平 米尔蓝日化有限公司委托加工及授权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鲁XK16- 114-00551”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营产品标签标注“米尔蓝TM、柠檬洗洁 精、酒店专用、使用方法:……在清水中将餐具、水果、蔬菜等浸洗后 ,在用清水洗净即可。若将本品滴在抹布上,直接擦洗餐具、灶具等硬表 面,再用清水洗净,效果更好……生产商:邹平米尔蓝日化有限公司、地 址:山东省邹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刑马村、生产许可证号:鲁XK16-114- 00551”等字样的洗洁精。截至2020年6月16日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标 识的“米尔蓝”牌柠檬洗洁精279桶(规格:20公斤/桶),已售出230桶 ,生产成本9元/桶,销售价格15元/桶,已销售货值3450元,总货值4180元 ,共获得利润1380元。
4、当事人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餐具洗涤剂),且未经上海 彦臣日化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营外包装及产品标签标 注“彦臣、洗洁精、使用方法:……在清水中将餐具、水果、蔬菜等浸洗 后,在用清水洗净即可。若将本品滴在抹布上,直接擦洗餐具、灶具等硬 表面,再用清水洗净,效果更好……出品商:上海彦臣日化有限公司、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6558号3幢202室、生产许可证号:鲁 XK16-114-0055”等字样的洗洁精。据当事人讲,该生产许可证号是在委托 他人印制包装及产品标签时,少印制了最后一个数字1,该许可证编号系伪 造。
截至2020年6月16日案发,当事人共生产上述标识的“彦臣”洗洁精 122箱(规格:每箱5kg×4桶),已售出60箱,生产成本36元/箱,销售价 格52元/箱,已销售货值3120元,总货值6344元,共获得利润960元。
5、当事人受“季浪”商标注册人江苏柔鑫商贸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及加 工委托,生产经营外包装箱及产品上标注“季浪(外包装标注)、季浪® ……19913913kg×4”2020616“”2803kg×313.5/14.4/4032
本局认为,上述“京微笑”注册商标、“亮芳LiangFang”注册商标属 于国际分类: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京 微笑”注册商标、“亮芳LiangFang”第3类商标范围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 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京微笑”牌皂液、“LIANGFANG亮芳”牌天然 皂液均属于洗衣剂类产品,同属于国际分类:3,当事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 的“京微笑”商标与北京欧美欧尚酒业有限公司注册的“京微笑”商标完 全相同,使用的“LIANGFANG亮芳”商标未经注册擅自标注®“LiangFang”
当事人在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长山镇前石村生产上述“京微笑”牌皂 液、“LIANGFANG亮芳”牌天然皂液,真实产地为:山东滨州,但其标注产 地为:广东广州,与事实不符,应当认定当事人伪造产地。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的“京微笑”牌皂液外包装及产品标签上标注了化 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80019,而该皂液执行标准是《洗衣液》,并 非直接用于人体表面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本条 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 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 、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之规定,证明了当事人 生产的该“京微笑”牌皂液不是化妆品。因此,应当认定该化妆品生产许 可证标识问题属产品标注标识不真实。
当事人生产的“米尔蓝”牌柠檬洗洁精、“彦臣”洗洁精,根据其外 包装、产品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足以认定该类洗洁精属于餐具用洗涤剂 ,属于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内的产品,需要办理《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因此,应当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餐具洗 涤剂。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米尔蓝”牌柠檬洗洁精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 “生产商:邹平米尔蓝日化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邹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 刑马村”,该生产商名称未经邹平米尔蓝日化有限公司允许使用,该地址 也并不存在(该市有“高新街道办事处邢马村”这一地址),应当认定当 事人冒用厂名、伪造厂址。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彦臣”洗洁精产品外包装箱、产品包装上标注的 “出品商:上海彦臣日化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新奉公路 6558号3幢202室、生产商:邹平市米尔蓝日化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邹 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刑马村,该出品商名称、地址未经上海彦臣日化有限 公司允许使用,该生产商名称未经邹平米尔蓝日化有限公司允许使用,且 地址“山东省邹平市高新街道办事处刑马村”也并不存在(该市有“高新 街道办事处邢马村”这一地址),应当认定当事人冒用厂名、厂址、伪造 厂址。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彦臣”洗洁精外包装箱及产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 许可证号“鲁XK16-114-0055”不符合证号编码规则,另外当事人承认漏掉 了最后一位数字1,因此,应当认定当事人伪造生产许可证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季浪”牌抑菌酵素洗衣液,标注有三个生产商 ,未明确标注哪个才是真实生产商,但无法律法规规定调整该类产品的标 注问题,因此,应当对该洗衣液的标注问题免于处罚。
上述事实,由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 情况、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北京欧美欧尚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使用授权书、商标 授权情况说明、“京微笑”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广州爱琪美化妆品有限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亮芳 LiangFang”注册商标证复印件、“亮芳LiangFang”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 知书复印件)、邹平米尔蓝日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业产品生 产许可证及明细复件、“米尔蓝之约”和“米尔蓝之恋”商标注册证复 印件、证明)、江苏柔鑫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授权加工 委托书复印件、“季浪”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涉案产品生产经营情况表 、销售单据、检验报告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光盘(存储有执法人员 现场检查时音视频记录、查封时的音视频记录、现场检查时涉案产品的照 片、询问笔录音视频记录等电子证据)等证据证实。
2020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邹市监听告字〔2020〕 103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 ,主要内容为:“一、在调查过程中,我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 关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具有从轻情节。 二、案发后,我公司停 止了生产经营,等待处理结果。三、我公司生产的洗化用品、洗洁精产品 质量没有问题。综上,现请求贵局对不再没收涉案产品,并对我公司减轻 处罚,我公司将积极配合处理。”,当事人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 1、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京微笑”牌皂液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 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行为。 2、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LAINGFANG亮芳”牌天然皂液的行为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行为,同时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伪造产地、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行为。 3、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米尔蓝”牌柠檬洗洁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餐具洗涤剂、 伪造厂址、冒用他人的厂名之行为。 4、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彦臣”牌洗洁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餐具洗涤剂、冒用他 人的厂名厂址、伪造厂址、伪造许可证编号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 资料,已暂停生产经营,查处效果较明显。因此,本局决定部分采纳当事 人陈述申辩理由,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减少罚款额,不再没收涉案洗化用 品(涉案洗洁精除外),但当事人须在本局执法人员监督下更换违法使用 的洗化用品包装箱、产品标签、包装袋等材料为合法合规的包装、标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 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经研究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尚未售出的49桶米尔蓝”牌柠檬洗洁精(规格:20公斤/桶 )、62箱“彦臣”牌洗洁精(规格:5kg×4桶);
2、没收违法所得5556元;
3、罚款35900元。
罚(没)款合计4145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山东省非税收 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码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或就近到代收银行缴纳 罚(没)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邹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邹平市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邹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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