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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伤害,责任谁来承担?
xqfy《民法典》知识小测试
甄某和贾某是同事,喜爱羽毛球。某天,贾某向甄某发出邀请,约他一起去打羽毛球,甄某欣然同意。在打球过程中,甄某与他人发生碰撞,导致腿骨骨折,被送往医院诊治,花费医疗费共计2万余元。甄某认为是因为贾某邀请其打球,自己才受伤,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某赔偿其医疗费用。
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呢?贾某是否应该赔偿该笔医疗费用呢?
答案解析
甄某身为羽毛球爱好者,对此项运动的风险有一定知晓,并且自愿接受贾某邀请,贾某在运动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此种情形属于自甘风险,故甄某不得请求贾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76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条解读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所谓的“自甘风险”适用于也仅仅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且是“自愿参加”的。
与此同时,受害人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原则上风险自担,即不得向其他参加者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能够证明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所谓的“自甘风险”并不意味着绝对的风险自担。如果其他参加者借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故意加害于他人,或者其他参加者在文体活动中连起码的注意义务都没有尽到,自然不能免除其他参加者的责任。
原标题:《【“典”型案例】自愿参加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伤害,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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