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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贩卖、运输毒品犯牟一四麻力依法执行死刑

2021-02-07 11: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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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临夏州法院 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

贩卖、运输毒品犯牟一四麻力,男,生于1994年4月9日,甘肃省东乡县人,农民。

罪犯牟一四麻力与其母马则乃白(已判刑)共谋贩运毒品。2016年8月,牟一四麻力前往云南联系购买毒品。同年8月23日,牟一四麻力雇佣牟牙海牙(已判刑)前往昆明运输毒品。8月24日,牟一四麻力通知马则乃白向他人银行账户存入毒资69万元。后牟一四麻力电话指挥牟牙海牙到昆明金谷大酒店对面停车场驾驶藏有毒品的云F****2三菱越野车前往甘肃。8月29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G75兰海高速公路青川收费站将牟牙海牙抓获,从其所驾驶越野车油箱夹层内查获海洛因78块,净重27 634.4克。2018年4月30日,牟一四麻力向云南省孟连县公安机关投案。

罪犯牟一四麻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牟一四麻力贩卖、运输海洛因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系共同犯罪中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应依法惩处。其虽主动投案,但罪行极其严重,依法不予从宽处罚。本院为维护国法,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牟一四麻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罪犯牟一四麻力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本院依法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核。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同意本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罪犯牟一四麻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贩卖、运输毒品犯牟一四麻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2021年2月7日将罪犯牟一四麻力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期数:2021第27期(总第939期)

供稿:刑事审判团队

原标题:《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贩卖、运输毒品犯牟一四麻力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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