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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劫匪洗劫大巴后逃窜,一人被车撞死,同伙法庭上“狗咬狗”

2021-02-08 19: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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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刘家杭 上海法治报

三人行的一伙劫匪在长途客车上实施盗窃,得手后又刺伤司机、逼停车辆。结果,正应了一句老话:恶人自有天来收,带头的劫匪刚逃窜下车就发生意外,被车撞死,当场毙命,另外两名劫匪最终也难逃法网,他们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代价……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起抢劫案件。

三人盗窃团伙

2011年5月,张东、王强和刘志,三人组成了一个小型的“盗窃团伙”。经商议,三人将目光锁定在了长途大巴车上——出门在外的人身上一定会带有一定数量的钱财,路途劳累,且要在车上过夜,乘客们难免疲劳困顿,从而疏于看管财物,这样也更便于得手。三人约定,到手的钱财按照:张东百分之四十,其余两人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分配。随后,三人开始实施行动。

他们先是从南阳到郑州,再从郑州到连云港。到了连云港后,又买了大巴车票准备去黄石,就是在这辆大巴车上,他们伸出了”第三只手“。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暗夜中的罪恶

第二天凌晨时分,大巴车驶入安庆境内。睡得迷迷糊糊的王强被张东轻声喊醒,张东说他已经搞到钱了,现在三人务必在车里的乘客“醒过来”之前下车。张东转身返回自己的铺位,这边王强叫醒刘志,两人一起去找司机,要求下车。

司机和押车的陈某看了两人的车票,均未到站,便回复他们说:“你们的票都是到黄石的,现在才到宿松,只有到站才能停车。”但两人不为所动,仍态度强硬地要求司机立刻停车,让他们下去。这种反常的行为,让司机和陈某觉得有些不对,便多了个心眼:提醒车内的乘客检查一下随身携带的财物,看看是否有丢失。车里顿时变得乱哄哄的,乘客们都开始清点自己的随身物品。

眼看事情要败露,张东拎着他随身携带的黑色旅行包走上前来,从中掏出一把匕首和一把菜刀,递给王强和刘志,准备暴力逼停车辆。刘志一手举着菜刀逼司机停车,一手去抢夺司机的方向盘。实在无法,司机被迫靠边停车,但没有开门。逼迫司机开门未果,气急败坏的王强拿匕首戳了司机的大腿一刀。随后,王强在仪表盘上乱摸一气,终于打开了大巴车门。车门打开后,张东第一个下车逃窜,王强紧随其后,刘志最后一个下车。根据计划,三人分头逃散。刚跑了没几步,王强和刘志就听到了“砰”的一声,但因忙着逃离,他们并未回头查看。

事后,他们才知道,这“砰”地一声是张东被撞飞的声音。在翻越高速公路隔离带进入另一侧车道时,张东被行驶中的车辆撞飞,当场身亡。

从犯?主犯?

2020年9月,潜逃近10年的王强在河南省南阳市被抓捕归案。2020年12月7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王强均表示无异议。但是,他提出自己是初犯、偶犯,而且在这次犯罪过程中,自己并不是主谋者,只能算是从犯,而且还是未遂的从犯,因为自己并未实际拿到盗窃来的钱。综上,请求法院对自己从轻处罚。

对于王强的辩解,法院认为,根据同案犯刘志的供述可以证实其是被告人王强邀约出来盗窃的;被告人王强在逼迫司机开车门时,用匕首刺伤了司机的腿,且用手按仪表盘导致车门打开,行为积极,在共同犯罪中其所起的作用与同案犯相当,故认定其为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至于王强是否属于“未遂犯”?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强和同案犯刘志的供述,均能证实张东在车内偷了钱,这一点也能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且根据本案的案情来看,正是因为偷到了钱,才使得王强等三人急着下车;钱的具体数额有两名被害人的陈述、司机和押车人的证言等证实;故被告人王强的这一辩解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王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决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王强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见习记者 | 刘家杭

编辑 | 刘家杭

原标题:《仨劫匪洗劫大巴后逃窜,一劫匪当场被车撞死,同伙法庭上“狗咬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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