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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2021-02-11 14: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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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孙某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决由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000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在《浙江法制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据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件主要事实:2019年2月起,被告孙某以人民币340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公益诉讼起诉人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融法短评

我国《民事诉讼法》已规定公益诉讼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则进一步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对于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助于降低个人的维权成本,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尽管案件发生于民法典生效之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利溯及”原则,法院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更有利于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不特定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须征得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在未取得相关主体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对外出售大量个人信息,不仅损害了相关自然人的权益,更达到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

本案的判决将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惩戒和震慑力度,从而增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企业来说,也应重视公益诉讼很可能被广泛运用的趋势,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在个人信息保护等涉及公众权益的领域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信息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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