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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遭遇家暴,法律保护你
遭遇家暴的“金瑜”们,有哪些法律的武器可以保护自己?请看全国妇联发布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中有关案例↓↓
01
学校报告履义务
保护令及时护平安
——河北田某某母子三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学校发现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妇女田某某从2003年开始与郝某某同居,生育了一儿一女,2017年补办结婚证。郝某某经常殴打田某某,多次导致其住院治疗,田某某为了孩子有个家一直默默忍受。2017年10月,田某某外出打工,郝某某在家殴打孩子,并拿菜刀、农药威胁要砍死、毒死孩子。十天后,郝某某酒后到学校要强行接走女儿,女儿向班主任求助,班主任将她保护起来并报警。最后,田某某带两个孩子逃出来向河北省妇联求助。
河北省妇联指派的律师为田某某提供了法律援助,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向属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当即立案。主办法官到两个派出所、学校和村委会调查、走访、取证,并结合田某某提交的微信记录及受伤照片,认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符合法律条件,在72小时内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郝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跟踪、骚扰、接触田某某母子三人及近亲属,并远离田某某住所、工作场所及孩子的学校。
法院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送达派出所、郝某某所在的村委会和孩子就读学校,要求派出所、村委会、学校一同监督郝某某遵守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旦发现郝某某有违反裁定的行为要立即报告,同时,联合派出所、村委会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当面送达给郝某某,向其讲解《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郝某某认识到家暴行为的违法性,表示不会再殴打、恐吓妻子和孩子。两个孩子经过心理疏导后,得以返回学校正常学习、生活。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学校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法院及时针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多部门合作保护受暴妇女儿童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一大亮点是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等单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本案中田某某女儿所在学校发现其面临家暴危险时,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了孩子的人身安全。
本案承办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及其特点,依职权调查取证、走访,同时准确把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标准,认定田某某母子三人遇到家暴现实危险,依法迅速作出裁定,有效保护了受害人的安全。法院联合派出所、村委会当面送达施暴人并对其进行法治教育的做法值得推广,要求学校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主体,在执行环节上形成工作闭环,也为学校保护孩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妇联组织积极协调各方,为田某某及其子女及时提供了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服务,切实履行了《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职责,帮助受害妇女儿童顺利回归正常学习和生活。
02
流动人口遭受家暴
两地妇联携手维权
——张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与赵某,是河北省某市人,二人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孕期赵某曾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并限制张某人身自由。2010年,张某、赵某二人到北京工作谋生,从2013年起,两人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问题开始分居,之后赵某经常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进行言语威胁、恐吓,并多次对张某造成人身伤害。2015年,赵某到天津某工地工作,8月在工作期间因与他人斗殴以故意伤害罪被刑事处罚,张某帮助赵某向对方进行民事赔偿,之后二人同回北京决定再次共同生活,但期间赵某仍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同年12月,张某因不堪忍受家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家人劝说撤诉,张某搬至工作处宿舍居住。赵某非但没有改过,反而变本加厉威胁张某人身安全,并多次持菜刀到张某工作处威胁张某离婚就杀死张某及其全家。张某曾两次报警,但问题都未得到根本解决。最终,张某选择向妇联组织寻求帮助。
河北省妇联了解情况后积极采取行动,为张某提供法律援助,拟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当事人的安全。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地在北京,且张某在北京居住多年,需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伤情鉴定等材料才能立案,法援律师与法院沟通,说明本案的暴力行为主要是威胁和恐吓,属于精神暴力,《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威胁、恐吓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希望法院予以考虑,法院经研究后同意立案。张某虽曾报警,但是派出所不同意律师调取报警记录,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法院到派出所调取报警、出警记录以及到张某工作单位调查核实情况。同时河北省妇联积极协调帮助张某,北京市妇联获悉后也积极与法院联系沟通。经过河北省妇联、法援律师、北京市妇联的多方努力,东城区人民法院调取了出警记录,并到张某的工作单位核实情况,最终认定张某在京居住事实,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作出民事裁定,向张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地保障了张某的人身安全。
(二)典型意义
目前,由于流动人口的大幅增加,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情况较为普遍,《反家庭暴力法》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管辖权规定“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张某户籍地属于河北省,但家庭暴力发生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可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河北省妇联和北京市妇联协调联动,河北省妇联作为户籍地提供了妇女法律援助,北京市妇联作为居住地帮助协调法院立案管辖,实现了维权服务的跨地区衔接。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明确了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形式之一。在实践中,精神暴力存在举证难、认定难、处罚难的情况,一些法院在发放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对证据要求较高,特别是涉及精神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发放还不多。本案的暴力行为主要是威胁和恐吓,法院经研究后依法立案,律师又提请法院调取赵某实施精神暴力的有关证据,有效地为受害人提供了帮助。
本案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首例跨省发放、针对精神暴力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异地居住、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者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03
“前夫”实施家暴
保护令为她撑腰
——赵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一)基本案情
赵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离婚。离婚后赵某带其子到呼和浩特市打工,但是很快便被张某找到,并强行入住与之同居,在离婚后长达12年的时间里拒不搬出,且经常性、持续性地殴打赵某,甚至用铁锹殴打赵某致其当场昏厥,赵某多次报警。
为彻底摆脱骚扰和施暴,赵某找到了为内蒙古自治区妇联做公益诉讼的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自治区妇联指派两位律师为赵某提供法律援助。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内蒙古首例“非家庭成员关系”之间的暴力案件,关系到《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规定能否真正落地执行的问题。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视,首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取证,确定赵某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因为《反家庭暴力法》刚刚出台,法院还没有普遍开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实践,代理律师在立案前主动与法院立案庭电话沟通,告知即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提议和提交时间。该案因是与“非家庭成员关系”的前配偶之间发生的特殊家暴案件,导致从立案到作出裁定整个过程颇费周折。法官认为《反家庭暴力法》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赵某与张某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不存在家庭关系,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适用于赵某这样的“非家庭成员关系人”。援助律师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认为,赵某与张某属于具有同居关系的前配偶,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完全合法。
援助律师与法官进行了多次交流,经认真审查核实,法官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在72小时内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张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张某迁出赵某住所。裁定书有效期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立即执行。张某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明确表示立即搬出。12年饱经折磨的赵某因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真正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二)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同居现象也在增多。但是,社会上普遍认为同居关系不是家庭关系,所以同居期间发生的暴力,受害人不受法律保护。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其中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条所作的法律释义,“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况:监护关系、扶养关系、寄养关系、同居关系。这些人虽然不是家庭成员,但具有类似家庭成员的亲密关系,因此,可以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
本案是针对同居关系暴力、离婚后前夫持续骚扰等妇女权益保护难题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过程中暴露出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误区,以及司法机关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理解和适用问题。而办案律师通过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强有力的说服力,促使法官最终转变观念,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这起同居关系的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予以有效处置,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今后妥善处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案件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转自/女性之声
原标题:《案例:遭遇家暴,法律保护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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