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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米排污管道堆积淤泥?龙检君现场监督,守护城市环境“地下生命线”
原创 龙检君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在龙岗辖区内正如火如荼开展“井盖安全”专项监督行动的龙检君,在与区水务局沟通座谈中,接到了“工作求助”,反映某企业在被多次行政处罚后,施工现场仍存在偷排泥浆行为,对周边城市环境造成了破坏。龙检君公益诉讼部门为此立马赶过现场,对该起案件进行调查。2021年2月2日,经对现场周边环境,及部分地下排水渠勘查后发现,龙检君初步掌握了情况。偷排淤泥的施工项目位于龙城街道大运片区,是某大型商务中心建筑配套工程。实际测量现场排水渠里的淤泥平均厚度30厘米,呈浑浊黄色状态,淤泥堆积所占管道长度约150米。
案发现场执法人员告知龙检君,龙岗区水务局分别于2020年4月、6月两次对该施工现场进行行政处罚,12月再次对该施工现场进行水事违法案件立案,但由于该工程转包关系复杂,现场管理混乱,涉事项目建设过程中,部分施工人员心存侥幸,仍然存在偷排现象。

龙检君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勘察现场同时,黄泥水未经充分沉淀排往与市政雨水井连接的三级沉砂池后,排入市政雨水井内,最终流入爱联河等城市河流干道,可能造成河道的部分水体污染,经初步核算,清除淤泥费用需要26万余元。
为避免负面影响继续扩大,一方面,龙检君与区水务局召集发包方、监理公司和建筑公司等涉事主体负责人在工地现场举行座谈会。围绕涉事工地的偷排情况、污染情况、清除恢复等内容向参会人员作了法律宣讲,强调违法偷排泥浆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制定解决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建立排水排污管理机制,以制止偷排行为;另一方面,考虑到该排污事件环境污染程度以及巨额的恢复费用已经涉及到违法犯罪问题,检察官对区水务局进行了案件证据收集、两法衔接案件移送程序方面的法律指导,目前,该案已按规定移送相关司法部门跟进处理。后续,龙检君将会继续对该起事件进行督办督查,依法处理。
座谈会现场人们常讲:地下管道是城市“良心”,是城市隐藏的生命线。近几年来,深圳市委市政府统筹多个职能部门,在治理城市地下管网、整治黑臭河流上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可谓下大成本、花大力气。经过几年的系统整治,全市159条河流、1467个小微水体全部告别黑臭,仅龙岗区在十三五期间,40条黑臭水体、780条小微黑臭水体全面消黑,初步实现“长制久清”,治水提质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庆祝深圳建立经济特区40周年庆祝大会上,绿水清河成为了深圳向世界展示的又一靓丽城市名片。

龙检君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勘察现场为此,龙检君依托“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大力发挥公益诉讼覆盖面广、粘合性强的职能特性,不断强化与环保、城管、水务、国土等各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大力拓展线索来源,在第一时间掌握线索的情况下,做到第一时间提前介入调查,为案件后期进入司法流程,保证司法公正实施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龙检君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勘察现场该案是龙检君2021年第一个专项行动工作——“窨井盖”安全专项监督工作查处而牵扯出的典型案例,是我们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号检察建议,深入推进两法衔接的阶段性成果,龙检君将以此为开端,继续以各专项行动为依托,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强化行政司法衔接工作,在坚定深入履行检察职责中,为建设创新龙岗、东部中心、产业高地、幸福家园,为建设可持续发展先锋,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贡献更加强劲的检察力量。
同时,龙检君呼吁广大市民继续参与“查找问题井盖”有奖活动,共同守护“脚下安全”,详情见前期链接。
“四大检察”协同发力 龙检君全面守护“脚下安全”对因井盖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涉井盖的刑事案件,市民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向龙检君反映。(附最高检指导意见中的罪名,可滑动查看。可在工作日拨打举报电话0755-12309,按语音提示选择“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法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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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反映强烈。要充分认识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运用刑罚手段依法惩治的必要性,完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推动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为依法惩治涉窨井盖相关犯罪,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对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四、盗窃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本意见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五、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六、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盗窃所得的窨井盖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八、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九、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窨井盖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十、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分别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与窨井盖相关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十二、本意见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原标题:《150米排污管道堆积淤泥?龙检君现场监督,守护城市环境“地下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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