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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普法三字经 “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
紧急救助他人免责
漫画故事某年夏天,一名孕妇独自乘坐火车准备回老家待产。列车行进过程中,孕妇开始出现肚子疼、浑身不舒服等身体异常状况。列车长立即向铁路调度部门汇报了情况。与此同时,孕妇已出现临产症状,表情也愈加痛苦。周围的乘客大喊:“快生了,快生了!”乘务员和乘警急匆匆从值班室跑到孕妇身边,疏散周围乘客,帮助孕妇排解压力。与此同时,其他乘务员进行广播:“旅客您好,车上若有医生或护士麻烦到7号软卧车厢,这里有孕妇需要帮助!”小丽和两位同事听到广播后赶紧准备急救箱、热水、毛巾,为这名孕妇接生。因为车上医疗环境差,分娩过程中,产妇和婴儿都发生感染,家属将参与接生的人员告上了法庭。
案例分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小丽和几名热心乘客主动为孕妇接生的行为属于紧急救助,是出于道德层面的无偿救治,虽然造成了产妇和婴儿感染,但若无小丽及其他接生人员对孕妇的及时施救,可能会出现更严重的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小丽及其他接生人员作为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救助他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和鼓励的行为,民法典对施救者的法律保护,能够使热心公民免除后顾之忧,勇于在他人危难时刻伸出援手,助人为乐这种精神也将在社会中蔚然成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原标题:《【民法典】普法三字经 “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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