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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提供安监部门的证明能否成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
引
言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是建筑法律法规鼓励建筑企业办理的商业保险,受我国保险法的保护。司法实践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提供安监部门的证明致保险人拒赔后,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情形较为常见。
案
情
回
顾
河口法院审理的原告河口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某保险公司,第三人李某富、李某、张某、田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承建某公司的办公楼工程,在被告处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300,000元/人;保险期限:2019年12月5日00时起至2021年3月4日24时止。原告按约定支付保险费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单,双方未指定明确的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2020年5月31日,原告的木工班组工人张某芳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发生意外跌落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日22时死亡。
2020年6月,原告向张某芬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第三人(张某芬的丈夫、儿子、父母)赔偿各项损失70万元,第三人自愿放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由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相关的赔偿。
随后,原告向被告申请对张某芬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事宜进行理赔,被告因原告未提供安监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拒赔,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00,0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医院的出院证、住院病历、死亡医学证明,张某芬的劳动合同及工资表,并有张某芬的同事出庭证实发生事故的经过。
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了投保单及保险单,欲说明原告投保时双方特别约定申请理赔时要提供建筑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因被告不愿意调解,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关于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合法有效,原告有权主张保险金的理赔,被告主张的拒赔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依法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金30万元。
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表示愿意服判,并及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赔付义务。
法
官
说
法
上述案例,保险公司以受益人未提供安监部门的证明拒赔为理由之所以未得以支持,在于:
虽保险条款约定保险金申请人申请理赔时应提交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但约定该保险条款的目的是保险人理赔时要查明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本案中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双方的陈述,足以确认本案事故发生的性质和原因,属保险事故,且上述约定不是免责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安监部门是否出具证明非原告所能决定,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该证明属于不合理的范围,提供安监部门的证明不是申请给付保险金的必备条件。
作者:马丽娜
原标题:《【以案释法】未提供安监部门的证明能否成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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