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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套取银行贷款进行高利转贷,法院会如何认定?

2021-02-23 21: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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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贷款又高利转贷给他人

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一旦出现纠纷法院该如何认定?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纠纷时

给出了答案

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2011年,彭某通过聂某得知其同学熊某急需资金周转,对外承诺所借款项按年息30%给付高额利息。因彭某与熊某二人互不相识,经彭某与聂某商议,由熊某写借条给聂某,聂某写借条给彭某的方式借款。2013年,彭某将自己名下某宾馆房产作为抵押,以经营宾馆需要为由,向银行申请贷款230万元。随后,彭某将贷得的230万元及30万元自筹资金,合计260万元出借给聂某,并根据聂某的意见于2013年10月9日将该260万元电汇给熊某,聂某向彭某出具借条。之后,聂某陆续归还了彭某银行贷款23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共计266万余元,其余借款聂某未按期归还,故彭某诉至月湖法院,要求聂某返还自筹的借款本金30万元和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及支付其垫付的银行贷款利息393326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判决

月湖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彭某向被告聂某出借的借款中230万元借款,系原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被告的,且被告事先知道该资金的来源,应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合同中230万元的部分无效,但由于原告出借款项中有30万元是其自筹资金,该部分应系有效。

虽然原告彭某与被告聂某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230万元部分无效,但被告依据借条对原告借款的230万元一直占有使用,因此,被告应对原告借款中230万元的银行贷款利息损失予以承担,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银行贷款利息损失393326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自筹的30万元的借款,应自2013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借款还清之日止,对原告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聂某归还原告彭某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同时赔偿原告银行贷款利息损失393326元。

一审宣判后,聂某不服,向鹰潭中院提起上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套取信贷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从民事审判角度而言,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此种行为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出借人还将因此获罪入刑,本案中的彭某已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高利转贷罪进行立案侦查。所以,在借钱给他人时,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为一时的高利息而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来源: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套取银行贷款进行高利转贷,法院会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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