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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评论员:跳车死亡,货拉拉的责任仅在录音?
原创 光明网评论员 光明网
光明网评论员:今天(2月24日)有媒体报道说,2月6日晚上发生的货拉拉用户跳车死亡事件的涉事司机于昨天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后,货拉拉刚刚发布了“致歉和处理公告”。该公告称:“我们深知,对事件的发生,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货拉拉的公告“认为平台在三个层面存在明显问题”,即(1)安全预警缺失,6日发生如此大之事,货拉拉8日才因警方调查此事而获知;(2)“产品安全功能不完善,在跟车订单的行程录音等问题上存在关键缺失”;(3)处理事件跟进速度慢。由此公告的三个层面问题可知,造成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不可能是第一点,也不可能是第三点,那只能是第二点。而第二点是什么呢?是“产品安全功能不完善”。就此,一起造成死亡事件的主因就成了产品功能问题。
事情的原委和因果联系果真如此吗?如果是产品功能问题,特别是“产品安全功能”问题,那么,货拉拉的全部运营车辆就全都存在这种问题;如果不是这样,而只是出事车辆单独存在着“产品安全功能”问题,那么,这显然就不是产品功能问题。如果货拉拉运营的全部车辆都存在“产品安全功能”问题,那么,这种问题分分钟就可能导致另一起跳车死亡事件。若此,为用户的生命计,货拉拉难道不应该等“产品安全功能”问题解决之后再行运营,至少也要暂时下架出事这款产品吧?
“平台”生产方式的出现,改变和重构了(平台)管理者、生产(服务)者、用户三者的关联方式。但是,无论上述三者的关系如何,其市场关系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对用户而言,不论生产(服务)者与管理者的关系如何,其与合同订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会因为(平台)管理者与生产(服务)者的关联方式的变化而有变化。直白说,产品安全功能问题,订单行程的录音问题,都只说明运营方的运营资质是否具备的问题,而不能说明事件的因果关系,也不能改变合同订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货拉拉最新出现的跳车死亡事件,以及其他运营方相关产品运营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实际上也提醒相关监管部门,如何根据新业态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日常监管,以及如何设立必要的运营安全门槛。在乘车死亡事件屡发,而相关产品运营方已经升级了平台管理之后,货拉拉竟然还可在“产品安全功能不完善”的情况下持续运营,这除了说明货拉拉运营管理方的问题以外,相关监管部门也难辞其咎。
货拉拉以及与货拉拉有同样问题的运营方,应该停驶有“录音问题”的车辆,在解决“产品功能”问题之后再运营。
文章来源:光明网(转载请注明来源,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原标题:《跳车死亡:货拉拉的责任仅在录音? | 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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