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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传真】在公众号购买活动,权益却无法兑现,他把知名酒店告上法庭……

2021-03-01 17: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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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在网站上付费参加了活动,事后权益无法兑现,会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还是会选择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案中的主人公郑先生在面临上述情况时,勇敢地选择用法律维权。

2019年10月

郑先生在某知名酒店集团的微信公众号看到了酒店活动宣传微信

活动具体分为两部分:一是酒店会员快速升级活动。即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付费200美元购买酒店会员一年会籍,同时获得白金卡精英会籍等其他权利。二是某国内知名航空公司会员会籍匹配活动。在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白金卡精英会员可以匹配成为某航空公司金卡会员。

2019年10月21日

郑先生于2019年10月21日在该酒店官网支付了200美元,购买了酒店大使一年会籍,会员等级更新显示为白金卡精英会员。随后按照活动二的要求,通过链接进行某航空公司金卡会员匹配,却看见页面显示“噢哦,小伙伴们太热情了,再试一下吧!”

郑先生以为是用户太多导致网络拥堵,就在几天内反复尝试,并联系了酒店的会员服务中心,但始终不能匹配成功。

2019年10月25日

令郑先生无语的是,10月25日酒店突然在微信公众号更改了上述活动二的内容,取消了新进白金卡精英会员匹配航空公司金卡会员的权利,郑先生作为新会员无法享受匹配权利。郑先生觉得,自己明明付费参加了活动,为什么不能享受相应的权益?他觉得酒店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向酒店提出退一赔三的主张,被酒店拒绝,又向工商部门举报了该问题,但未收到反馈。

郑先生并未选择退让,继续踏上了维权之路,将酒店告上法院,认为酒店公众号发布的活动二是虚假广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酒店退回他已支付的一年会籍费200美元,并进行三倍赔偿。

被告酒店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酒店不是郑先生会籍费的实际收款人,并且公众号宣传的两个活动是独立活动,并非配套活动。活动二的决定权在某航空公司,当时因酒店与航空公司另外类似的匹配活动被大量“薅羊毛党”恶意转发,才会于2019年10月25日对包括活动二和类似活动内容进行调整。

江干法院经审理查明,

认为被告酒店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向公众发布活动一、活动二,活动内容具体明确,构成要约。郑先生通过公众号点选参加活动一、活动二,并通过被告酒店运营的网站支付对应会籍费用,构成了承诺。由此,酒店与郑先生之间服务合同关系建立,被告酒店系合同相对人,其作为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本案中,被告酒店通过微信公众号分别于2019年9月26日、2019年10月10日公布活动一、活动二,原告在此前并非被告或其关联企业的会员,其在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通过上述活动一支付会籍费200美元初次成为酒店会员,随即拟参加活动二匹配某航空公司金卡会员,原告此后也从未参加或享受酒店会员优惠或其他活动,故原告通过活动一取得酒店白金卡精英会员以取得参加活动二资格条件的合同目的能够确定。在2019年10月10日公布的活动二文案中,作为酒店白金卡精英会员身份可以参加某航空公司金卡匹配活动,并未限制成为酒店会员的时间,故原告符合参加活动条件。但在2019年10月25日改版活动二文案中,被告单方更改了活动参加条件,取消了新会员用户参加活动二的资格,导致郑先生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虽然被告辩称活动二系由案外人即某航空公司所决定,但被告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关活动,且参加人必须具备酒店相应会员等级,而该会员等级又系有偿获取,故被告与案外人之间对于活动内容的沟通、调整不能对抗作为被告合同相对人的原告,对被告该项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原告要求被告退回酒店一年会籍费200美元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注焦点

酒店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案中,被告与案外人航空公司对于会员匹配活动确实存在协议,其公布的活动二并非虚构事实,系由于后续情况发生变化而调整了活动内容,不存在主观故意情形,故被告的行为尚不构成欺诈,对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但本案中,被告明知2019年10月10日活动二公布后因故无法为部分符合宣传条件的会员匹配合作航空公司的金卡,仍然放任该活动继续在微信公众号中宣传,对改版活动公布前符合条件的原告不能参加原活动二的情况没有任何补救或补偿措施,也不同意退还相应会籍费用,其提供服务存在明显瑕疵,已经构成违约。鉴于被告违约事实成立,被告仍应依法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实际损失200美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酒店退还郑先生200美元,并赔偿损失200美元。

法官释法

郑先生合理合法维权,遭遇店大欺客和维权未果,仍未轻易放弃,精神可嘉。该酒店虽不存在主观故意欺诈,但宣传内容前后不一,并且对被“误伤”客户的利益受损并未充分重视,亦未给出任何补偿方案,提供服务存在明显瑕疵,已经构成违约,故法官做出以上判决。

上述案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故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供稿|民三庭 张妍妍

原标题:《【案件传真】在公众号购买活动,权益却无法兑现,他把知名酒店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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