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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说法】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一)

2021-03-01 18: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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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人今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随着民法典及其系列解释的出台,刑法修正案十一、刑诉解释的相继生效,别人过年刷新年祝福,法律人的朋友圈满满的都是新法速递,专业选得好,年年过司考,对于掌握审判权的法官,需要知其然更需要知其所以然,才能更好地实施法律。老徐借着说法这个栏目,督促自己,也普及他人,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启今年的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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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时代背景下对刑法作出的一次重要修改。《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根据新时代要求,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结合当前国内国际形势变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加注重积极统筹发挥好刑法对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的重要功能,在涉未成年人、金融秩序、产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领域作出诸多重要修改,以适应现阶段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刑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规范保障和引领推动作用。【1】

今天我们来具体学习“刑事责任年龄下调”。

一、热点案例

2019年10月10日,13岁的蔡某某将10岁的琪琪骗到自己家中,并想要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在遭到拒绝之后,蔡某某用刀在琪琪的身上连捅7刀。

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对蔡某某收容教养3年。

人民微评:未成年人犯罪应受足够深思

女孩被杀令人痛惜,加害人同是未成年,让人愕然而沉重。

"我们是祖国的花朵,请好好爱护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血的教训再次冲撞人心!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如何破题?必须早发现早预防,实行分级干预。【2】

二、新旧法条对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一条 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原法条规定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新增条款

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权威解读立法背景

1.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问:《刑法修正案(十一)》部分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请问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如何执行好刑法相关规定?

答:一段时期以来,未满十四周岁的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杀人、伤害、强奸等恶性犯罪时有发生,引发全社会的高度关切。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孩案,更是将舆论关注推向顶峰。为回应社会关切,经综合考虑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情况、违法犯罪情况等因素,经反复研究、审慎论证,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作的重要局部调整。下一步,人民法院将采取有效措施,从办好案件和做好延伸两个方面,准确执行好修改后《刑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

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对下指导。要严格、准确、全面地把握追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刑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该追究的依法追究,不能姑息轻纵;同时,也要切实贯彻好限缩、审慎的立法精神,防止不当适用。必要时,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等方式,明确“特别残忍手段”“情节恶劣”等的认定标准,以及有关案件刑罚适用的具体尺度,确保法律准确、统一实施。

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熊孩子”“问题少年”的出现。这方面要做的工作更多、更难,同时也更有价值和意义。犯了罪的孩子仍然是孩子。对未成年犯罪人,特别是低龄的未成年犯罪人,不能一判了之、一关了之,而是要认真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让他们重回人生正轨,防止他们再次危害社会。问题儿童往往出自问题家庭。人民法院要协同相关部门,督促有关家庭、家长依法履行监护、管教责任,对生活困难的儿童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学校是儿童的主要生活场所。人民法院要加强与中小学校的联系,协助学校开设好法治教育课程,给有问题苗头的儿童及时提供专业的心理疏导。网络有害信息对儿童身心发育的伤害很大。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支持相关部门强化监督,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3】

2.周光权:回应民众对于热点问题的关切——有限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大连、深圳等地出现了十二、十三岁的人杀人的恶性案件,因此民众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呼吁。应当注意,这次立法并不是普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非常有限的下调。这次下调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特别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个规定里包含很多内容:这类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杀人、伤害行为,同时,至少有致人重伤的结果。所以,现在家长和社会各界要高度关注这个问题,尤其要对十二到十四岁的孩子严加管教。

有人会觉得这次下调的面比较窄,但事实上十二到十四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对于故意伤害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有很多限制,“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严重残疾”这些条件要同时具备,同时,在程序上也有严格的限制,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一要求下,致人伤亡手段特别残忍,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不核准的可能。程序上设置这么高的门槛,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犯罪,还是要立足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4】

3.张义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规定及对刑事立法的发展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件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初步统计,2014—2018年平均每年发生的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20余件,故意伤害案件90余件。各方面的共识是要把人管起来,这既是矫正犯罪的要求,也是依法保护被害人权利和维护公平正义诉求的需要。但关于如何去管,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把相关未成年人送到监狱,还是针对未成年人特点去完善收容教养等措施,大家还有不同的认识和侧重点。

修正案对这个问题作了回应,第1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上述规定有以下特点:

一是不普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修改刑事责任年龄涉及重要刑事政策变化,涉及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发展方向。我国历史上长期以来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均为14周岁,这次作了有限制、有条件的微调,是极其慎重的。

对12周岁至14周岁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几个条件:(1)犯的罪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如果是在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过程中又故意杀人、伤害的,也可依法适用。(2)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3)主客观方面综合评价要求情节恶劣。(4)程序上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后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具体办案程序将来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和规定。

二是坚持“两条腿走路”,修改刑法和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步推进。一方面个别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另一方面统筹考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相关问题,将两部法律原来规定的“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刑法只作原则规定,而具体对象、条件、程序、场所、执行措施等则按照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样处理后,将原来收容教养的对象进行分流,极个别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绝大多数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体现了既不“一关了之”,也不“一放了之”。【5】

四、程序要求

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五、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这两部新修订的法律中,“检察”二字出现了28次2.古今中外关于刑事年龄的规定

(1)我国古代“矜老恤幼”的刑事司法思想【6】

《礼记·曲礼》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唐律疏议·名例》曰:“悼耄之人,皆少智力。”“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

《名例律》:“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宋刑统·名例律》:“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大清新刑律》“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

(2)国外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大?【7】

国际法规定:

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规则最低限度的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规定,在承认少年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这一概念的法律制度中,起点不应太低,应考虑到情绪和心智成熟的实际情况。2007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意见——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低于12岁。

《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

《联合国人权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欧盟成员国均已废除死刑。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废除了18岁下以未成年人死刑。保加利亚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以1年以上18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刑替代死刑。泰国刑法规定,不满20岁的未成年人有应当判处死刑的,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上下限规定。在上限规定方面,墨西哥、冰岛为18岁,日本为20岁,葡萄牙为21岁。在下限规定上,各国有很大差别,瑞士、新加坡为7岁,墨西哥、菲律宾为9岁,土耳其、荷兰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日本、意大利、俄罗斯为14岁,丹麦、芬兰为15岁,西班牙、葡萄牙为16岁,波兰为17岁,卢森堡为18岁。

相关措施:

限制终身监禁刑。终身监禁是仅次于死刑的严厉刑罚。日本刑法规定,对于未满18岁的犯罪未成年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判10年以上15年以下监督劳动或者监禁。

少年院收容。日本少年院负责收容家庭裁判所判处保护处分的少年。少年院有三类:初等少年院收容无明显身心疾患、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少年;中等少年院收容无明显身心疾患、已满16岁不满20岁的少年;医疗少年院收容有明显身心疾患,已满14岁不满26岁的少年。

适用缓刑。在加拿大,缓刑被看作是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必要措施。在德国,缓刑被视为最有效的制裁措施,德国法院对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都适用了缓刑。

社区服务。澳大利亚建立了大量社区司法中心让未成年人参与其中活动。活动项目包括:交流技术、自信修复、压力管理、酒精和戒毒治疗、职业培训、法律权利服务等。法院颁布的社区服务令,要求未成年人参与不超过480小时的项目活动。

援引出处:

【1】《人民司法》2021年第10期 李静 姜金良 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理解与适用

【2】综合媒体报道、人民日报

【3】高法相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4】周光权讲座全文实录

【5】《中国法律评论》2020第1期《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规定及对刑事立法的发展|中法评 · 专论

【6】龙大轩 雷倩 我国古代法律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7】蓝晓蓉 国外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是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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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徐长芳

原标题:《【老徐说法】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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