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官说法‖离婚后主张分割共有不动产,不受最长诉讼时效限制

2021-03-11 18: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裁判要旨

离婚时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动产未予分割,离婚后一方请求分割的,属于不动产物权分割请求权,不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予以分割处理。基本案情甘某某与马某某于199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均系原丰都县汇南乡红旗村一组村民。

1992年9月26日,马某平(马某某父亲)一家与丰都县城市搬迁建设指挥部签订《房屋搬迁拆除协议》,其中马某某家庭2人,含甘某某。

1993年12月8日,三峡库区丰都移民综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甲方)与马世平(乙方)签订《安置移民住房协议》,约定:乙方有8.5人符合安置条件,换房三套,建筑面积201.45㎡,乙方可换房面积170㎡;乙方超换房面积31.45㎡,按350元/㎡补款。

1994年3月9日,甘某某与马某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未对上述安置房屋(即转山堡安置房)作出处理。二人分得的安置房一套由马某某占有使用。

因2008年5月12日地震影响,转山堡安置房存在安全隐患,2009年8月28日丰都县三合镇人民政府(甲方)与马某某(乙方)签订《居民住房安置协议》,约定对房屋拆除重建,甲方按乙方原房面积1:1.5倍进行住房安置,原房面积66.09㎡,还房面积99.135㎡。后经抽签选房,马某某现安置房屋为丰都县三合街道丰城尚座3单元8-2室。因甘某某与马某某未能就房屋产权办理达成一致意见,该房屋现仍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甘某某于2020年2月21日向丰都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享有上述房屋30平方米的产权。

裁判结果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甘某某享有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丰城尚座3单元8-2房屋30㎡的产权份额。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根据原《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分割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典》对此亦作出相同规定。本案中,甘某某与马某某婚后因城市建设搬迁同属于占地移民,均享有国家统建安置的20㎡房屋面积指标。甘某某与马某某的安置房屋离婚时未实际分割,虽然距今已逾26年之久,但离婚后对于夫妻共有不动产物权的分割,权利人可以随时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亦不受最长诉讼时效(20年)制约,故马某某提出甘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依法不成立。对于马某某提出的安置房屋出资问题,从本案中马某某举示的票据及1993年12月8日《安置移民住房协议》内容来看,马某平缴纳的费用系超过人均20㎡之外的超面积费用,与本案中甘某某主张的房屋平方无关。后该房因地震影响存在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进行拆除重建并以原房面积1:1.5倍进行住房安置,甘某某享有的房屋平方即增长为30㎡,应依法保护其财产权益。故作出前述判决。

文字 /廖春丽

策划 / 陈闻宇

原标题:《法官说法‖离婚后主张分割共有不动产,不受最长诉讼时效限制》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