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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昌一男子私设电网电野猪,却把自己电击身亡且担责八成!

2021-03-12 16: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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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时兴起

私设电网电野猪

后果很严重

野猪没电到

却把自己给电死了

还得承担80%的责任

案 件 回 顾

2020年9月12日上午,甲在会昌一圩镇赶集时碰到乙、丙,得知乙的田地曾被野猪踩踏后便表示想去其田地电野猪。当日下午,甲带了蓄电箱、电线等设备和丙、丁一起在乙的稻田四周拉设电网。

晚上9时左右,甲和丁一同来到乙家,甲将蓄电箱和电线接上。10时左右,因听见“砰”的一声,甲前去检查蓄电箱时触电身亡。另查明,事发后原告于9月14日与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要求三被告各承担67000元的赔偿款,乙、丙未同意赔偿,丁同意该赔偿方案并于9月15日支付了67000元赔偿款。

法 院 认 为

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使用的电击设备具有高度危险性,在不具备操作技能的情况下仍持有该设备,缺乏安全意识,操作不当,自身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乙、丙明知电击行为的危险程度,作为共同危险的参与者,不但不制止,反而参与辅助性工作,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乙仅是许可甲、丙、丁在其田地里电击野猪,未参与此次行动,不承担民事责任。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认定甲自行承担80%的责任,丙、丁各自承担10%的责任。

经核算,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为849174.5元。丙、丁各负担10%计84917元,余款由原告自行负担。因丁私下与原告达成赔偿合意,且赔偿款已支付到位,故丁无需再支付赔偿款。但因丁与被告丙系共同危险行为参与人,丁仍应对丙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 院 判 决

一、被告丙赔偿原告因甲身亡造成的合理损失84917元;

二、被告丁对被告丙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丁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丙追偿。

民法典之人格编

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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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会昌一男子私设电网电野猪,却把自己电击身亡且担责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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