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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发生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赔付
乘客乘坐交通工具上下车途中,因车辆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即“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为由主张乘客上下车过程中,仍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不应由交强险赔付。此种观点能否成立,现以花山区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近期审理的一起类案为引,试加以阐述。
徐某乘坐大型客车下车时,驾驶员方某启动车辆,致徐某摔倒在车外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协商赔偿未果,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方某、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该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前述理由抗辩,认为损害结果发生时,徐某正在下车过程中,仍属于车上乘客,本案不应作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应按运输合同或一般侵权责任纠纷处理,交强险不应承担责任。主审法官认为:
本案中,徐某损害结果发生的时间节点,是在徐某下车过程中行将结束,客车已由停止状态进入重新启动的过程中,而从空间节点上看,其摔倒受伤也发生在车辆之外,因此应当认定事故发生时,徐某已脱离车辆,不属于车上人员。交警部门对该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也明确了本案的性质,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
引申开来,处理这一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事故发生时,对受害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的界定,上下车正处于“乘客”、“第三者”两种身份的转换过程中,在认定时,应充分考量事故瞬间受害人的空间位置作出判断。一些案件因客观情况确已难以界定的,可以认定为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的情形,从保护受害者的原则出发,也应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而对于确属于车上人员尚未脱离车辆发生事故的,可以通过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运输合同或一般侵权法律关系寻求救济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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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山法院 袁晓宇
原标题:《【以案说法】乘客上下车过程中发生事故能否适用交强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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