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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表情已成法院证据,别乱发了!

2021-03-12 18: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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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看过来

你用的表情符号

在法律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代表的意思

是你认为的意思吗?

涉及借贷款时

��不能代表明确认可

在一份民间借贷案的判决书中,贷款人张辉锋给借款人闫浩发微信,罗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细。闫浩则回了一个表情符号“��”。

但对“��” 的意思表示,双方有不同的理解。

这个表情就是认同的意思。

张辉锋

“��”不代表我认可他的微信内容。

闫浩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为

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认可,因而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后者尚欠张辉锋相应金额的依据。

相对于上述

判决书中的微信表情

另一些表情的含义则较为模糊

代表认可

在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的判决书中,承租方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产,只是回复了一个“

”的表情符号。

他这个表情是对加租的认可。

出租方

这种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承租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应当认定承租方同意按照加租后的标准继续承租。同时,判决承租方承担租赁期满后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微信微博聊天记录

可作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将结合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等7类因素综合判断。

另外,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以后在使用表情符号时要注意啦

涉及到各自利益的对话中

尽量使用文字表示

明确双方意思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

来源:山东法院

原标题:《微信表情已成法院证据,别乱发了!》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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