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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重要通告!道路施工需绕行、黄金佳案第四次资金清退……

2021-03-19 07:0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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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县人民政府关于涿鹿县西部旅游道路

改造提升项目施工绕行的公告

涿鹿县西部旅游道路改造提升项目经涿鹿县行政审批局批准建设。项目起点位于涿鹿县武家沟镇石子坡村,终点位于涿鹿县武家沟镇西窑沟村,全长17.4公里。经县政府研究,计划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10月31日进行工程施工。为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和交通安全,特提醒广大居民注意避让施工路段,合理安排出行路线,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涿鹿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张家口市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非法集资案件集资参与人

第四次资金清退工作通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的规定,结合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以下简称“黄金佳案件”)处置工作总体进展,定于2021年3月22日组织开展集资参与人第四次资金清退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纳入资金清退人员范围。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参与核查确认登记,且确认单信息复核通过的集资参与人。

二、清退比例。根据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总体工作安排,确定第四次资金清退比例为2%。初次审核通过的按照86%的清退比例进行首次清退。

三、清退工作组织形式。此次清退工作组织参照第一次清退组织方式,仍然按照属地清退原则进行,由各涉案县(区)依据相关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具体清退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集中清退时间:

2021年3月22日-2021年3月26日组织实施。

上午9:00-12:00 下午2:30-5:30

2.领取清退资金需携带材料:

(1)本人领取: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查确认登记确认单(复印件);

(2)委托他人代为领取:需携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受托人具有代为领取清退资金的权限)、核查确认登记确认单(复印件);

(3)集资参与人已死亡:应提供死亡证明和经公证继承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清退地点:

河北银行宣化支行(宣化百货大楼底商)

咨询电话:0313-3071994

四、资金清退方式

采取前三次资金清退模式,以银行存单形式发放,由各涉案县(区)对纳入第四次资金清退的人员采取分组通知、逐一告知的方式,有序组织清退工作开展,工作日清退。

五、注意事项

1.集资参与人应按照电话通知要求,分批分次带齐材料到指定清退地点办理第四次资金清退相关手续。

2.对寻衅滋事、故意扰乱清退现场秩序,影响清退现场工作开展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集资参与人应保证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若因集资参与人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申报等个人原因领取清退资金的,由该集资参与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对重复申领资金进行追缴,由此产生的额外开支和费用由该集资参与人承担。

4.所有集资参与人及其陪同人员到清退地点需自觉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试并登记后进入。

张家口市宣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

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关于2021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

通 告

根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21年春季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的规定〉》(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1号),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封山防火管制期:2021年2月3日至2021年5月31日。

二、管制区域:宣化区境内除主城区外所有区域的林区、林地、荒山、荒坡均为森林草原防火区。高森林防火区域包括:储备林工程区,“增绿添彩”工程区,廊道绿化工程区、天然林保护区;庞家堡镇天然林区,赵川镇凤凰山天然林区,李家堡乡后坝口、正盘台天然林区,崞村镇老东山天然林区,奥运迎宾廊道绿化工程区,崞村镇双万亩退耕还林工程区,塔儿村乡万亩退耕还林工程区,顾家营镇蟒头山、人儿山景观区,河子西乡朱家庄景观区,宣钢公司烟筒山矿区,王家湾乡林区,深井镇韩家坡林区,黄羊滩国营林场、庞家堡国营林场。

三、管制期内在管制区域严禁以下野外用火行为,违者从严查处:

(一)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地埂、烧柴草、烘烤加工、爆破作业等野外用火;

(二)坟头烧纸、烧香点烛、燃放鞭炮及烟花,吸烟、烤火、打火把、放孔明灯、玩火自娱、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野外用火;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四)进入林区内郊游、踏青等活动;

(五)其他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管制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在主要路口、关键部位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外来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配备护林员,开展防火巡护,清除边缘可燃物,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配备森林防火所需要的装备。

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区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对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未经批准擅自在管制区域内野外用火和进行实弹演习、爆破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未造成损失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200元至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除按上述条款处罚外,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必须及时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并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立即启动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按照科学指挥、专业指挥的要求,就地就近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扑救过程中,要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禁止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人员参加扑火,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八、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区监察部门要根据《河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规定(试行)》及有关行政问责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政府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

来源 | 千古文明开涿鹿、美丽宣化

原标题:《张家口重要通告!道路施工需绕行、黄金佳案第四次资金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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