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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头是岸!偷渡缅甸涉嫌电信网络诈骗人员主动向资源法院投案自首!

2021-03-19 18: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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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以赴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行动,强力推进资源县偷越国(边)境、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整治力度,依法严惩犯罪行为,有效降低我县电信诈骗发案,净化社会环境。资源县成立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乡镇、单位下发开展电信网络诈骗网格化宣传工作方案,公、检、法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偷越国(边)境人员、涉嫌电信诈骗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近日,资源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唐剑飞,资源县法院副院长吴太光,资源县公安局副局长唐新发一行对各乡镇进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进行督查。3月17日,唐剑飞一行在资源县瓜里乡督查反电诈摸排、劝返、管控工作落实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瓜里乡对非法滞留在缅北地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人员的摸排劝返等情况,并分组对该乡摸排出的重点人员进行入村走访询问。

在法院联系村瓜里乡义林,吴太光副院长一行与义林村委沟通联系,对摸排出的重点人员再排查,并到一户摸排出的重点人员家中,主动与其家属谈心交流,做思想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希望家属能积极配合,动员规劝李某某能从缅北回来主动投案自首,争取法律上的宽大处理。经过努力,其家属现已与李某某取得联系,其思想包袱也逐步放下,并愿意与同行的两名人员一起从缅北回来投案自首。

3月18日,本县另一名曾偷渡到缅北涉嫌电信网络诈骗人员,闻讯后主动到资源法院投案自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资源县人民法院

发布法院信息,推进司法公开

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明

原标题:《回头是岸!偷渡缅甸涉嫌电信网络诈骗人员主动向资源法院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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