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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杨振宁去世假消息博主自罚停博,如何遏制网络造谣乱象?

2021-03-24 08: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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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微博博主发布消息称“著名物理学家杨振宁近日逝世”,随后该消息被证实系谣言。传播该假消息的博主通过微博道歉,称将认真反省,自罚停博三个月。

该博主@跑者子牛,其认证身份是某投资公司负责人。

从目前来看,造谣“杨振宁先生去世”大V所受的处罚与其后果远不匹配,其自封微博三个月的违法成本几乎等同于零。

网友如何评价?

有网友认为,平台应对造谣账号进行封号处理,确保惩治到位;

也有网友认为,虽有相关法律法规,但法律处罚仍需更清晰细化;

还有网友指出,许多造谣者道歉态度并不诚恳,导致造谣乱象滋生。

传谣者应该怎么处理?

其实,《民法典》对传播的民事法律责任做了详细的厘定,在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和公民的正当表达权之间做了精准平衡,让大家能说话,还要负责地说话。

一方面,《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另一方面,《民法典》也保障批评监督权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留下了“容错空间”。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要注意到,这一“免责条款”并不限于机构媒体的新闻报道,而是覆盖了所有“行为人”,包括自媒体、社交媒体以及网民言论,只要是“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原则上就可能免责,这其实是为广大网民说话、自媒体表达留下空间。

但是有三种情形例外:1.故意捏造事实;2.“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3.侮辱性言辞。

第1、第3项很好理解,主观上故意捏造虚假事实,或者哪怕事实本身没有问题,但是表达带有侮辱性,当然应该构成侵权。而第2项“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界定,恰恰是《民法典》对于自媒体时代“传播”责任的明确。

在社交媒体时代,“传播”是一项重大的责任,特别是对于大V来说,不能“来料照登”,挂一个“网友爆料称”后面就可以胡说八道。但是,传播信息的“合理核实义务”也是有边界的,《民法典》第1026条就列举了是否“尽到合理审核义务”的判定标准,比如: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内容的时限性;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等等。

全国人大代表:

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近年来,网络造谣屡见不鲜,全国人大代表曾建议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如今是自媒体时代,人人皆可为自己代言,但是同样网络上的人素质稂莠不齐,很难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正所谓“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广大网友对于此类信息出处一定要留意,更多的选择官方渠道的信息,关注政府网站及主流媒体消息,不要盲从盲信其他非官方商业媒体、自媒体。

因而,无论网络运营平台还是执法部门,都应当积极介入此事,平台应当首先切实履行起社会责任,及时响应受害者的投诉举报,处置违法作者,杜绝违规行为,还网络空间一片清朗,还老科学家一份清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家:

法治是遏制网络谣言的必由之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表示,法治是遏制网络谣言的必由之路。

网民应当树立网络法律意识。

首先,应当摒弃“网络虚拟空间的言论不用负法律责任”的错误观念。网络虽然被视为虚拟世界,但并非法治真空地带,仍然是现实社会的组成部分,自然要受法律规范的制约。网络是言论自由的表达途径,但任何自由都是有其法律边界的,这一边界就是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名誉、财产等合法权益,这是中外法律规定的共识。突破法律边界的网络谣言,不但可能引起民事法律责任,还可能引起行政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其次,应当摒弃“只要不是谣言的始作俑者,传谣没关系”的错误观念。

从事信息网络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切实履行在遏制网络谣言工作中的法定义务。

根据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负有如下法定义务:

一是事前审查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内容的信息。

二是事后监督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上述谣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实践中,不少网络谣言得以广泛传播,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疏于履行上述审查、监督义务直接相关。

电信管理机构等网络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地采取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手段,打击利用网络谣言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防止网络谣言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对于利用网络谣言实施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谣言的受害人在得知权利受到侵害后,应当及时地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向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避免谣言的影响进一步扩大。

本文来源:新华每日电讯、人民公安报、光明网、搜狐《狐度》

原标题:《传杨振宁去世假消息博主自罚停博至少3个月,如何遏制网络造谣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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