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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媒体报道如何塑造人们对仇恨犯罪和恐怖主义的认知

卢之琳 编译
2021-03-28 11:15
来源:澎湃新闻
思想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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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地区的多家按摩场所发生系列枪击案,造成8人丧生,其中6人为亚裔女性,21岁的嫌疑人罗伯特·亚伦·朗在被逮捕后的初步审问中声称其犯罪动机为“性瘾”而非“种族歧视”,当地警方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称其“度过了糟糕的一天”,这一轻率发言引发强烈谴责和不满。案件发生以来,美国多地掀起反对亚裔歧视示威游行。嫌疑人目前已被指控8项谋杀罪与1项严重袭击罪,截止3月26日,是否将同时对其以仇恨犯罪起诉暂未确定。

阿拉巴马大学犯罪学和刑事司法系亚当·加齐·特赫拉尼(Adam Ghazi-Tehrani)与艾琳·M·基尔(Erin M. Kear)2020年9月发布在《冲突与恐怖主义研究》上的一篇论文中指出新闻媒体对基于社会身份的暴力行为有不同的报道方式,尤其在恐怖主义和仇恨犯罪的报道中存在的偏见。例如,对穆斯林发动的袭击的报道更有可能称其为恐怖主义,而将非穆斯林发动的袭击称为恐怖主义的报道则要少很多。相反,一些研究发现,对非穆斯林犯罪者的报道更有可能涉及对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报道。有针对美国大规模枪击案的研究发现对白人行凶者的报道更富有同情心,也更积极。公众对某种犯罪严重程度的看法和政府的立法回应都遵循类似的模式:人们通常觉得,当地人对外国人犯下的“外”罪比外国人对本国人犯下的“内”罪要轻,应当受到的惩罚也较轻。本文为对该论文节选的编译。

2021年3月20日,美国休斯敦,当地爆发主题为“停止仇恨亚裔”(Stop Asian Hate)的游行和集会,以此抗议亚特兰大按摩中心发生的枪击案以及近期在美国激增的针对亚裔的仇恨事件。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美国无论从联邦、州、地方政府,到学者和公众都非常重视恐怖主义及其预防。与此同时,人们对仇恨犯罪的关注却相对较少——但数据显示,仇恨犯罪在美国却是更为普遍的。恐怖主义和仇恨犯罪都是现实的社会问题,但这两种犯罪形式却似乎从政府和公众那里收获了不同的反应。

学者们已经研究了恐怖主义与仇恨犯罪的异同——根据全球恐怖主义数据库(Global Terrorism Database,简称GTD)的定义,恐怖主义是指“非国家行为体为达到政治、经济、宗教或社会目标而威胁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非法武力和暴力”;根据美国《仇恨犯罪统计法》(1990年出台,2009年修订)的定义,仇恨犯罪则是指“以对种族、民族或族裔、宗教、性取向或残疾的偏见为全部或部分动机并以此针对个人或财产的刑事犯罪”。

虽然仇恨犯罪与恐怖主义有很大的相似性(以暴力为手段,犯罪者向受害者灌输恐惧感),它们的区别则主要源于这两种犯罪形式中典型的“犯罪者-受害者”关系的不同。正如德洛厄斯(Deloughery, 2012)与其他研究者们指出的,恐怖袭击通常是“向上犯罪”,犯罪者的权力比目标受害者小,而仇恨犯罪通常是“向下犯罪”, 犯罪者的权力比目标受害者更大。然而,米尔斯(Mills, 2017)与其他研究者们则认为,恐怖主义和仇恨犯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事实上,一些恐怖袭击——尽管不是全部——也是仇恨犯罪。 

那么,并不掌握专业概念的民众是如何区分这两种犯罪形态的?现有的一部分研究成果因此关注到了新闻媒体在对恐怖主义和仇恨犯罪的报道中存在的偏见。

新闻价值和媒体偏见

新闻媒体有两个主要作用:(1)决定应该与公众分享哪些信息;(2)决定这些信息如何呈现。因此,新闻媒体在塑造我们看待世界的方式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新闻媒体并不是公正的;在新闻版面上获得的空间和位置可能决定了该新闻的价值,所以经过选择报道出来的东西必须有趣、有相关性或者“有新闻价值”。至于决定一则新闻是否“有新闻价值”的标准,哈卡普和奥尼尔(Harcup and O’Neill,2001)的研究发现,潜在有新闻价值的报道通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个(最好是多个):排他性、坏消息、冲突、惊异、视听性、可分享性、娱乐性、戏剧性、后续、权力精英、相关性、规模性、名人、好消息和新闻议程。

除了如何选择新闻之外,记者在处理新闻稿件时的意图也永远不会真正客观。新闻媒体的报道经常反映并加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价值观和权力结构。随着时间的推移,通过强化主流叙事,这些观点成为了“常识”。 霍尔(Hall, 1973)认为,新闻价值本身是一种意识形态建构的、看待世界的方式的一部分,这种对新闻价值的判断基于权力精英的观点而建构,并不断“自然化”。以上这种观点是赫尔曼与乔姆斯基(Herman and Chomsky,2002)提出的“宣传模型”的基础,在他们的著作《制造同意》中,赫尔曼和乔姆斯基描述了新闻在出版前必须经过的五大过滤器(媒体所有权、盈利模式、采购关系、过度抨击和反共/恐惧意识形态),“宣传模式”将市场化媒体视为积极向其他企业(广告商)出售产品(读者和受众)的企业,而并不追求产出服务公众的高质量新闻。因此,所谓的“新闻”是存在于系统下的结果,这个系统在不打破现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新闻价值。韦斯特哈尔和约翰逊(Westerhahl and Johansson,1994)认为,在决定什么东西有新闻价值的时候,新闻工作者的选择过程“可能和‘真正发生的事实’一样重要,甚至可能更重要”。正因如此,新闻价值与其说反映了公民想要或需要何种类型的信息,不如说反映了组织、社会和文化规范与经济因素的结合。

新闻价值和媒体偏见在报道犯罪和恐怖主义中的作用

“如果新闻的内容充满了流血事件,那么这则新闻总是会出现在头版”这句格言是指新闻媒体倾向于报道可怕或暴力的事件,但这种报道的频率与其实际发生的频率不成比例。

在哈卡普和奥尼尔提出的决定新闻价值的因素中,坏消息和惊异是与恐怖主义与仇恨犯罪最相关的,而冲突性、视听性、相关性、影响规模和新闻议程这样的因素也可能会有影响。首先来看一下犯罪,像凶杀案这样的暴力犯罪在新闻媒体中得到的关注度比这些犯罪的实际发生率要高得多,这也许能解释为何尽管美国犯罪率在下降,人们对犯罪的道德恐慌却依旧不减。根据社会认同理论和媒体强化社会主流群体叙事的倾向——在对新闻媒体犯罪案件的报道中,少数群体比真实情况下更有可能被报道成犯罪者。虽然衡量媒体对公众观点的总体影响非常具有挑战性,但有理由相信,新闻媒体的报道可以影响人们对犯罪和司法问题的看法。

在媒体对恐怖主义的报道中,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新闻媒体对这种暴力行为的报道带有很强的偏见。媒体对穆斯林发动恐袭的报道远远多于对非穆斯林发动的恐袭报道。此外,受害目标类型和死亡人数等其他因素影响着恐怖袭击获得的报道量。此外,恐袭在被形容为犯罪时得到的报道要比没有被形容为犯罪时少。同样,被形容为恐怖主义的绑架案比未被形容为恐怖主义的绑架案获得了更多的报道。再看看新闻报道的内容,对穆斯林发动的袭击的报道更有可能称其为恐怖主义,而将非穆斯林发动的袭击称为恐怖主义的报道则要少很多。相反,一些研究发现,对非穆斯林犯罪者的报道更有可能涉及对其患有精神疾病的报道,尽管在对案件的唯一系统审查中没有发现这种联系。与之相关,盖德(Gade, 2015)及其他研究者们对美国大规模枪击案的新闻报道进行了研究,发现对白人行凶者的报道更富有同情心,也更积极。简而言之,研究清楚地表明,媒体在报道犯罪和恐怖主义时都存在偏见。除了媒体报道中可能存在基于身份的偏见,袭击中的死亡人数也可能影响媒体对袭击的报道方式。恐怖管理理论认为,人类会避免思考死亡,避免自我保护的本能与死亡不可避免的现实之间产生的冲突。然而,一些暴力事件涉及死亡,此时死亡率不可避免地成为突出因素,这可能会影响记者对这些事件的报道。高死亡率的袭击可能会被认为更有新闻价值,也更有可能打破人们用来应对死亡焦虑的心理安慰。

2021年3月25日,美国纽约曼哈顿,纽约市警(NYPD)在曼哈顿下城市警总局召开记者会,宣布一系列变动,盼解决近日频发的针对亚裔仇恨犯罪。

社会身份、犯罪方向与关系距离

社会认同理论描述了人们基于自己感知到的与他人的相似或不同之处而创造出内外群体的过程。通过这种自我分类的过程,人们形成了将自己与特定的社会类别或群体(内群体)联系在一起的身份,同时将自己与他人(外群体)隔开。这种自我分类的结果是,人们倾向于强调他们与其他群体成员的相似之处,以及他们与外部群体成员的差异,这些都是自我强化的表现。

艾布拉姆斯和霍格(Abrams and Hogg,1988)描述了常见的社会分类(富人/穷人,白人/黑人,等等),并描述了将内外群体进行比较的特征(权力、威望、地位等)。群体可能是围绕着认知、态度和行为形成的。社会刻板印象是一种认知结果,它放大了群体之间的差异和群体内部的同质性。

虽然社会身份是属于个人的,但媒体的作用强化了主流观点,可以通过报道中的偏见增强公众对基于群体的差异的认知。甘斯(Gans,2002)将“无序故事(Disorder Stories)”分为四类(自然的、技术的、社会的和道德的),其中两类(社会和道德的)与媒体对恐怖主义和仇恨犯罪的报道相关。例如,赫塞尔比和埃利奥特(Husselbee and Elliott, 2002)分析了新闻媒体对得克萨斯州贾斯珀的小詹姆斯·伯德(James Byrd Jr.)谋杀案与怀俄明州拉勒米的马修·谢泼德(Matthew Shepard)谋杀案的报道。他们发现,报道强调了群体差异(如种族矛盾和恐同),但报道中的内容更多是积极的(如“群体的伤疤正在愈合”),而不是消极的(如“来自充满仇恨的破碎家园的乡巴佬”)。不管其主旨是什么,媒体如何描述这些事件,往往突出和加强了内部和外部群体。

除了甘斯、赫塞尔比和艾略特的研究之外,关于仇恨犯罪及其媒体报道的研究仍然缺乏。相反,我们参考唐纳德·布莱克(Donald Black,1976)的法律行为理论(Behavior of Law, 简称BOL)来补充我们从社会认同理论中得到的假设。我们对布莱克的整体观点不太感兴趣,即“法律是一个变量……法律的数量随时间和空间而变化”的整体论点不太感兴趣,我们感兴趣的是他在其模型中用作预测指标的维度。纵向维度对应的是社会经济地位或社会阶层,横向维度对应的是种族、民族、本土或外国出生的身份。尽管社会认同理论描述了社会创造内外群体的过程,以及个人如何进行自我分类,布莱克则解释了犯罪和法律中受害者和犯罪者之间关系的方向,以及个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距离。

布莱克认为,受害者和犯罪者之间关系的性质将决定人们所感知到的犯罪的严重性和他们估计的罪犯应受到的法律惩罚程度。例如,恐怖袭击是一种典型的“向上犯罪”,一个权力较小的犯罪者袭击了一个权力较大的目标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公众通常认为这样的罪行更加严重,对罪犯的惩罚力度应该更强。相反,仇恨犯罪通常是“向下犯罪”,权力较大行凶者袭击了权力较小的受害者。此时,公众通常认为这样的犯罪情节没有恐怖袭击那么严重,同样,对罪犯的惩罚力度也应该相应弱化。尽管布莱克把他的讨论局限于社会层面,特别是法律层面,但我们认为,将媒体作为最能影响公众认知的机制并不过分。

与纵向维度上受害者和犯罪者之间关系的性质类似,布莱克也提供了一种观察横向维度上的关系距离的方式。在横向的维度中,每个人都处于不同的基本地位上:“一个人或群体的基本地位是一种赋予他特权或削弱他行动能力的状态。”如果个体具有较高的基本地位,他们就更容易融入主流社会,更接近“中心”。个体融入主流社会的程度越低,越接近“边缘”,其基本地位就越低。一个人是否处于中心或边缘地位与他的社会经济地位或社会等级无关:“一个有才能的人可能很富有,但他并不必然是富人。对于边缘者来说也是如此:有些人是社会生活的中心,甚至是核心,但他的地位却很低;还有些人很富裕,但却一无所是。”就业、婚姻和居民身份都是决定基本地位的因素。公众对某种犯罪严重程度的看法和政府的立法回应都遵循类似的模式:人们通常觉得,当地人对外国人犯下的“外”罪比外国人对本国人犯下的“内”罪要轻,应当受到的惩罚也较轻。

结论

恐怖主义和仇恨犯罪究竟是近是远?由于两者不同的新闻价值,媒体对于不同袭击类型的关注程度也不同,恐怖主义比仇恨犯罪获得了更多的关注。在对高伤亡人数袭击的描述中,我们发现媒体对主流叙述的报道更具准确性,报道也会更支持这种主流叙述。

非白人恐怖主义罪犯会获得更多媒体报道,同时非白人的仇恨犯罪者也会比白人罪犯获得更多媒体报道。当少数族裔实施恐怖袭击或仇恨犯罪时,媒体都会更多地报道他们。同样,我们也发现受害者是少数族裔的案件(仇恨犯罪)较少受到媒体关注,而低死亡率的罪案(一般也是仇恨犯罪)也较少受到媒体关注。

布莱克的关系距离理论为这一现象提供了解释。内部犯罪(恐怖主义)对公众的威胁似乎更大,因为主流群体的大多数人认为自己处于社会的中心。外部犯罪(仇恨犯罪)与公众的联系似乎较少。除此之外,我们可以想象一种非中心-边缘框架下的犯罪,而是边缘群体对边缘群体的犯罪,比如一个亚米希人袭击亚米希人。这种犯罪得到的媒体关注是最少的。

论文出处:

Adam Ghazi-Tehrani & Erin M. Kearns (2020): Biased Coverage of Bias Crime: Examining Differences in Media Coverage of Hate Crimes and Terrorism, Studies in Conflict & Terrorism, DOI: 10.1080/1057610X.2020.1830573

    责任编辑:朱凡
    校对:张艳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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