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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吴某龙收购、贩卖鹦鹉案二审为何由十年改判为三年?

2021-03-26 19: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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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陈媛媛 中国环境

江苏省南京市的吴某龙通过网络买来非洲灰鹦鹉、太阳锥尾鹦鹉、黄颈亚马孙鹦鹉等雏鸟,饲养长大后再通过网络销售出去。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近日二审由一审十年有期徒刑改判为三年。

无独有偶。2018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的王某也因同样行为被改判两年有期徒刑。

“驯养繁育”与“野生捕获”定罪量刑差别很大,且难以鉴别。两起贩卖鹦鹉案件的改判,对动物保护相关立法意味着什么?

资料图片

庭审现场

十年改判三年,有何法律依据?

公诉人:你的询问笔录中曾经提到过每一只鹦鹉都有证书,这是什么证书?

吴某龙:这个证书是将鹦鹉身上的羽毛,以及脚环编号,寄到一家专门做鸟类DNA的机构后出具的,证明鹦鹉是公的还是母的,是哪一种品种。

公诉人:证书是证明鸟的品种,不是证明它是否为人工养殖?

吴某龙:对。

辛本华:我反对,这种鉴定方法不科学、不规范,没有相应的依据,鉴定结论不可靠。

南京鹦鹉案二审法庭上,公诉人刚一发问,控辩双方就有了剑拔弩张的味道。

2018年4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对吴某龙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吴某龙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案件宣判后,吴某龙的家人觉得天都塌了,十年的徒刑对这个家庭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二审上诉寻求改判,成了唯一的救济途径。吴某龙的妻子委托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康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辛本华为二审辩护律师。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依法听取辩护律师辩护意见后认为,若辩方能够证明涉案鹦鹉确为人工饲养,则认可辩护人关于量刑过重的意见。

于是,庭审现场,双方展开了一场“唇枪舌剑”的法理辩论。

关于涉案鹦鹉是否为人工饲养的问题,出庭检察员认为,辩护人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鹦鹉是人工饲养的,辩护人针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反驳。

一审法院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判处吴某龙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辛本华认为,《公约》所称的“贸易”是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履行公约的恰当罪名是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而不是非法出售、运输、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动物制品罪只要求珍贵动物,没有要求必须为野生动物,但是非法出售、运输、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不但要求必须是野生动物,还必须是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二罪之间区别是较为明显的。另外,《公约》也无保护人工饲养繁殖的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品种之意。出售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危害性小于出售纯野外生长、繁殖的野生动物,在量刑时应从宽处罚。

辛本华认为,吴某龙饲养贩卖的非洲灰鹦鹉原产于非洲大陆,而国内当时只有北京、广州才有个别航班通往非洲大陆,再考虑安检、过境以及十几个小时的长途跋涉,刚出生的幼鸟不可能有机会活着带回中国,如果再考虑到成本问题,这种可能性更不存在。“最终,南京中院还是认可了这一观点。”辛本华说。

考虑在案证据反映的情况,吴某龙属于非法收购、出售驯养野生动物,与收购、出售完全直接源自野外环境的野生动物,其危害性有所不同。二审判决,吴某龙的刑期由原来一审的有期徒刑十年改为三年。

类案对比

个案引发法理讨论,类案审理迎来转机?

南京吴某龙鹦鹉案与之前的深圳王某鹦鹉案有很多相似之处。

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调查显示,王某此前售出的6只鹦鹉中,有两只为小金太阳鹦鹉,学名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王某不服上诉。

2017年11月6日,王某鹦鹉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二审辩护律师为王某作无罪辩护。

2018年3月30日,深圳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的刑事判决。

近两年来,深圳王某鹦鹉案的争论在全国范围内经久不息,南京吴某龙鹦鹉案再次引发相关法理的讨论。

王某辩护律师徐昕在二审辩护词中写道,以刑法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确有必要,但关键在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何认定。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吗?王某涉嫌出售的品种,即人工驯养的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民间大量饲养和买卖,繁殖力极强。《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与《刑法》相抵触,这是一审判决违反常识的关键。野生就是野生,家养就是家养,两者区别,直接明确。动物保护相关法律规则存在明显漏洞,机械司法并不可取。

保护野生动物不等于必须一并保护与野生动物同种的家养动物,司法如何做到不违反常识和科学严谨?立法如何完善?两起案件带来很多启示,个案推动法治进程,类案或将审理迎来转机。

“作为此案二审辩护人,我希望能通过对此案的具体办案过程的整理,供其他辩护人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参考,也供遭遇有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借鉴。”辛本华说。

问题探讨

区分人工驯养和野外捕获,规则如何制定?

驯养动物和野生动物真能准确区分吗?在南京鹦鹉案庭审过程中,控方提供了一份询问笔录,笔录上有2018年7月24日南京市红山动物园管理处兽医院副院长郑长林为本案鹦鹉所做的证言。证言只证实鹦鹉脚环起标识作用,但是无法通过脚环判断出鹦鹉是野生的还是人工驯养繁殖的,也不能通过鹦鹉的外形判断鹦鹉是否属于人工繁殖驯养。

这份笔录的合法性受到辩护律师的质疑,证人虽然身份是动物园管理处兽医院副院长,但是他是否具备对于野生或者人工驯养动物的鉴定资格?鉴定报告主要是凭着经验的一种估计,是否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

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盗猎洗白”现象。只要手里有证,捕获野生动物到手后立马变成“驯养繁育个体”。2019年初发生的震惊全国的非法猎捕斑海豹幼崽案,涉及7家海洋馆、水族馆。这些企业大都有证,可以合法饲养、繁育斑海豹,但他们的种源,却来自野外非法捕捉。

在中国绿发会2021“两会”议/提案建议会上,让候鸟飞反盗猎重案组负责人杨晗指出,目前并无“野生”和“人工”的鉴定技术,且从管理制度上亦无法有效区分。仅仅依靠林业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一张证件,就认定一只野生动物到底是“人工”还是“野生”,显然不科学、不合理、不严谨。

从立法角度将合法的、真正的“人工繁殖野生动物”和其野生种群区分对待,是各方一直在讨论的话题。

中国绿发会建议,要区分就首先要有相应的鉴定技术,同时完善针对野生动物驯养利用产业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监管能力、监管水平,包括信息公开程度。

对一种野生动物作出“驯养”和“野生”区分的前提,是这一物种已经完全发展出成熟的规模化驯养繁殖技术,完全不需要从野外获取种源,且有相应的监管体系和足够的公众参与程度,避免“盗猎洗白”事件的发生。

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在2020年2月提出“一个物种是否允许进行以商业为目的的人工繁育”要考虑诸多因素。中国绿发会赞同这一观点,建议立法区分某些物种的“驯养”和“野生”种群,需要作诸多考量。

原题: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如何适应实践需要?南京吴某龙收购、贩卖鹦鹉案二审由十年改判为三年,是野外捕获,还是人工饲养成定性关键

来源:中国环境报

原标题:《南京吴某龙收购、贩卖鹦鹉案二审为何由十年改判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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