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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白嫖”了!温州18岁少女遇“老板”包养,一夜激情过后发现...
18岁,
对于一个女孩来说,
是一个天真烂漫、充满朝气的年纪。
然而,
小吴却动起了“一夜暴富”的歪心思,
结果不仅失身还破财,
教训可谓是十分深刻↓
01. 从天而降的“馅饼”4月1日夜里两点多,温州市鹿城公安分局洪殿派出所来了一名年轻女子,称自己的出租屋刚刚遭窃了。
小吴是温州平阳人,今年18岁。愚人节当天,小吴独自一人在大街上晃荡,碰巧遇上了44岁的刘某。刘某见小吴相貌姣好,便起了色心,上前搭讪,他谎称自己是“老板”,愿意每个月拿5万元包养小吴,小吴欣然答应。随后,两人在小吴的出租屋发生了关系,事后,刘某给她留下5万元包养费后离开。但令小吴没有想到的是,刘某给自己的5万元全是冥币,气得小吴编了个借口直接报警。
02. “五万冥币”背后
这五万冥币闹出的“笑话”简直令人大跌眼镜。经警方调查,刘某今年44岁,江西人,根本不是什么“温州老板”。因为没有钱,于是刘某用冥币装到袋子里包起来,装成有钱的样子把冥币放她抽屉里,也没当面给小吴看,便离开了。
有网友很是气愤,认为刘某不讲“诚信”,讲好却不兑现,违反了市场规则,给假钱这种“骗炮”的行为无异是“白嫖”。也有网友认为小吴“三观”不正,18岁已经是成年人了,完全有是非判断能力,明知道这件事情龌龊,又点头同意,无非是不劳而获的心理作祟。
男方的“骗炮”行为已经超出了道德的约束,他把自己包装为一个老板,许诺五万元包养小吴,可是最终的许诺变成了五万冥币。那么,他应不应该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呢?03. 律师说法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易旭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有关规定,涉案男子刘某无法构成诈骗罪。理由有二:第一,该案所侵犯的法益并非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只有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对象。性服务本质属于一种劳务,性法益不属于诈骗罪所保护的财产性利益。
第二,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必须有财产上的损失,而本案吴某并无财产损失。案涉包养费(嫖宿费)作为非法债务,属于无合法依据的财产。如果刘某原本打算支付包养费,在发生性关系后,采取欺骗的手段,用冥币冒充现金支付了包养费,可以认为刘某以欺骗的手段逃了“包养费(嫖宿费)”的支付,应认定为欺骗吴某使其免除非法债务。吴某的无效债权的丧失不能视为财产损失,无法通过法定程序恢复。
综上所述,刘某欺骗行为没有侵害吴某的财产法益,吴某也没有财产损失,即不构成诈骗罪。
来源:潇湘晨报

原标题:《被“白嫖”了!温州18岁少女遇“老板”包养,一夜激情过后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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