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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付短开长” ,耍小聪明的他们因偷逃通行费获刑
原创 景法宣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 第101期 ▼
买
短
乘
长
高铁“买短乘长” 话题曾经一度沸沸扬扬。“买短乘车”即买短程车票,越站乘车,以此达到省钱的目的。
这种逃票行为不仅影响铁路运营秩序,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轻者将被纳入铁路失信人员名单,或被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因涉嫌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不就有人
对高速公路通行费动起了歪脑筋
采取类似“买短乘长”的方式
“付短开长”,结果因此获刑
案 件 回 顾
4月7日下午,景宁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恶意跨省偷逃通行费案件,被告人刘某民、张某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用近7万余元,双双获刑。
该案件是全国高速公路取消省界收费站联网收费以来,丽水市宣判的第一起恶意跨省偷逃通行费案件。
被告人刘某雇佣被告人张某,共同驾驶一辆辽GA牌半挂车。为了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用,在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故意取下车内ETC设备,领取通行卡驶入高速。伙同张某谎称是从ETC上高速,向收费员隐瞒真实高速入口、谎报上高速的时间、地点的方式逃缴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费用。
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丽水管理中心在开展异常数据稽核时发现,该车辆领取的通行卡存在多次“有入无出”的异常数据,有重大逃费嫌疑,其行驶轨迹涉及辽宁、河北、江苏、浙江等多个省份,并多次在景宁收费站出入。管理中心曾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要求其尽快补缴高速通行费,但刘某却不予理睬。之后,管理中心报警,两人被景宁公安抓获。
景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共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用23次,合计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考虑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刘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张某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法官说法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盗窃高速公路交通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有些“小聪明”耍不得
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会违法犯罪
诚信出行,人生之路才能行稳致远
撰 文:林海龙
原标题:《高速公路上“付短开长” ,耍小聪明的他们因偷逃通行费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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