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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专栏·第106-108条

2021-04-14 15: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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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是我国法治建设发展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龙子湖区法院从3月4日起在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开通民法典学习专栏,每日推送民法典1-3条内容及条文理解与适用,同时转发上海市法学会民法典学习短视频,提高宣传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解与适用

非法人组织解散是出现需要消灭该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因,而逐渐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1.原因特定。存在消灭特定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的原因,包括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其中约定原因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变更(如修改章程)使非法人组织不在原设定的解散条件出现后解散而仍然保持存续。

2.程序效果特定。宣布解散后,应当启动终止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的程序。终止非法人组织民事主体资格的行为不是即刻瞬间完成,它需要一个过程即程序。解散就是这个程序的开始,紧接着应当进一步完成两个规定动作--清算和注销登记,至此最终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

3.实体效果特定。解散原因发生后,特定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不随即消灭,其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至清算结束前仍然存在,只不过其权利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其活动范围原则上限于与清算有关的事务,不得从事积极的营利性或者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

这三个方面的法律特征总体上与公司等法人的解散基本相似,但在解散原因和具体行为的实施上有细节方面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理解与适用

出资人或设立人在非法人组织出现解散事由后,应当解散非法人组织,指定清算人开展清算活动。非法人组织的清算人可以由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人或出资人确定,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清算人可以由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担任,也可以是设立人或出资人委托的人,还可能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清算期间,非法人组织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活动。非法人组织清算完成后,依法需要登记的非法人组织,还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手续后非法人组织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理解与适用

实践中参照使用本法第三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参照适用的前提是本法第一编第四章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和各非法人组织单行法没有规定的事项;第二,参照适用的基础是不涉及法人不同于非法人组织本质属性的规定(独立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民事责任、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的条文范围是不涉及上述区别于法人本质属性的规定;第三,要结合特定非法人组织的具体情形考察法人一般规定对非法人组织的可参照适用性。

民法典学习视频来源于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名称: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微信号:sh_fxh。其余内容综合来源于中国人大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用版)》等处,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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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学习专栏·第106-1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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