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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信用卡“套现”“养卡”获刑受罚
近日,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刷取信用卡套现,替人“养卡”赚取刷卡手续费,“养卡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何某在畅捷支付申领POS机一台,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5月11日期间,何某在没有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利用POS机为曹某、马某等20人的56张信用卡套现代还养卡,并收取一定手续费从中牟利,非法经营金额高达686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利用其申领的POS机为曹某、马某等20人的56张信用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卡套现向信用卡持卡人代还养卡,金额高达686万余元。根据2018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开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何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结合何某正处于孕期的实际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息诉服判。
法官提示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利用信用卡套现的现象愈演愈烈,导致信用卡套现、恶意透支等案件频发。信用卡套现虽然能解一时之急,但却是违法行为,轻则影响征信,重则面临牢狱之灾。对于“养卡人”而言,信用卡套现过程中的“虚假交易”“虚开价格”等行为实际上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实现资金的交易互换,极易滋生洗钱、放高利贷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作为持卡人,在找人养卡时会将信用卡、交易密码、银行账单等交给“养卡人”,在此过程中很有可能被对方通过复制卡片或其他方式盗刷信用卡,衍生其他犯罪。
奎屯市人民法院 刑庭 周煦
监制:陈 瑞
原标题:《【以案释法】信用卡“套现”“养卡”获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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