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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生活——一次三则小故事(97-99)

2021-04-19 17:4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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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97/地役权

王某的果园位于陈某的果园与高速公路之间,陈某运输货物需要绕过王某的果园,为了通行便利,王某与陈某约定,王某同意陈某在自己的果园中修建一条道路,用来运输货物。为此,陈某一次性补偿王某30万元。那么,上述约定何时设立何种法律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上述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设立地役权,陈某为需役地人,为了陈某通行需求,双方按照约定在王某的果园修建道路并运输货物。王某为供役地人,应当按照约定容忍陈某在其果园内修建道路并运输货物。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8

98/留置权消灭

小陈的汽车刹车系统故障,送至甲修理厂维修,约定小陈在取回汽车时支付维修费用5000。但是小陈在取回汽车时认为维修费用过高而拒绝支付,甲修理厂于是留置汽车。在甲修理厂留置期间,汽车被小黄所盗,难以取回。那么,汽车被小黄所盗对甲修理厂的留置权有何影响?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人一旦丧失对留置财产的占有,留置权随即消失。汽车被小黄所盗,甲修理厂即丧失对汽车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七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99

99/债权人撤销权

李某向甲、乙、丙三人各借款50万元。此后,李某无力还款,索性将剩余财产(市值20万元)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知情的张某。那么甲、乙、丙三个债权人知道李某损害债权的行为后,可以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己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李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张某明知该财产低于市价仍然购买。二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甲乙丙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李某和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防止自身权利受损。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原标题:《民法典与生活——一次三则小故事(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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