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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全文在此,一起认真学习吧!

2021-04-19 17: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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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完整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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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18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七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央政法委 2015年3月26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五条 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七条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八条 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依照以下方式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线索进行处置:

(一)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由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二)本机关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三)上级司法人员违反规定干预下级司法机关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情况;

(四)其他没有隶属关系的司法机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向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情况。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第十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办案的情况和办案人员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离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确保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5年9月6日)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 | 南昌中院新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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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论述

1927年4月19日

毛泽东在汉口出席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时提出:解决土地问题应有一个纲领,内容包括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土地没收的标准和分配的方法;农民以什么政权机关来没收和分配土地等。关于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他指出:(一)解放农民,废除地主及一切压迫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此为本题的主要意义;(二)增加生产,解决农民的生活痛苦和改良土地;(三)保护革命,解决土地问题后即能够解决财政问题及士兵问题,因农民要保护他们的土地,必勇敢作战;(四)废除封建制;(五)发展中国工业;(六)提高文化。关于农民政权问题,他指出:有两个阶段:一是革命时期,农民政权集中在农民协会;二是革命过后,农民政权在国民政府系统之下,颁布区乡自治条例。现在我们须要承认农民的政权,并且促进农民的政权。这篇发言收入《毛泽东文集》第一卷。

1941年4月19日

毛泽东为《农村调查》一书写跋。跋中指出:现在党的政策,既不是“一切斗争,否认联合”,也不是“一切联合,否认斗争”(如同一九二七年的陈独秀主义那样),而是联合一切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社会阶层,同他们建立统一战线,但对他们中间存在着的投降敌人和反共反人民的动摇性反动性方面,又应按其不同程度,同他们作各种不同形式的斗争。现在的政策,是综合“联合”和“斗争”的两重性的政策。在劳动政策方面,是适当地改善工人生活和不妨碍资本主义经济正当发展的两重性的政策。在土地政策方面,是要求地主减租减息又规定农民部分地交租交息的两重性的政策。在政治权利方面,是一切抗日的地主资本家都有和工人农民一样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但又防止他们可能的反革命行动的两重性的政策。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是应该发展的,但在目前的农村根据地内,主要的经济成分,还不是国营的,而是私营的,而是让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得着发展的机会,用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和半封建制度。这是目前中国的最革命的政策,反对和阻碍这个政策的施行,无疑义地是错误的。严肃地坚决地保持共产党员的共产主义的纯洁性,和保护社会经济中的有益的资本主义成分,并使其有一个适当的发展,是我们在抗日和建设民主共和国时期不可缺一的任务。中国共产党是在复杂环境中工作,每个党员,特别是干部,必须锻炼自己成为懂得马克思主义策略的战士,片面地简单地看问题,是无法使革命胜利的。这篇跋收入《毛泽东选集》第三卷。

1978年4月19日

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文件时指出: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实际上是清理过去教育的问题,把一些带政策性、方针性的问题肯定下来,看看教育有些什么特殊问题需要研究。教育经费的使用,要很好地讨论一下方针和原则,更多注意用到重点和提高方面。我们是大国,但人才和钱都是有限的。为了早出人才,师资、钱、材料都要用到重点和提高上。宁肯有一部分放慢一点,宁肯牺牲某一方面,也要用到重点和提高上,不是平均用到普及上。大学要多花一点钱,解决青黄不接问题,解决提高问题。中学现在数量不少,质量不高。要装备好北大、清华。人民大学要培养经济管理、马克思主义理论方面的人才。我们要有规划,要适合现代化。现在师资缺乏,非走电化教学这条路不可。

1986年4月19日

邓小平在会见在大陆捐资兴学的香港知名人士包玉刚、王宽诚、霍英东、李兆基等时提出,教育是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指出:四化建设的实现要靠知识、靠人才。政策上的失误容易纠正过来,而知识不是立即就能得到的,人才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培养出来的,这就要抓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是长远的根本大计。教育很重要,人才是从教育出来的,知识也要从教育出来。人才培养不是今后十年、八年的事,要从小学教育着手,这是一个民族最根本的事业。改革的根本意义是取得一个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发展教育也是为了国家长期稳定的发展。现在我们是知识缺乏、人才缺乏。越往前走,这方面的问题越大。同发达国家比较,我们落后很远,但不是一切都落后。我们有原子弹、导弹、氢弹,同步卫星上天,通信卫星也可以出口。有和没有不一样,就是有这么几个东西,国家的分量就不同了。但是在许多领域还是落后,要急起直追。现在世界上科学技术发展得很快,美国搞“星球大战”,欧洲搞“尤里卡”计划。不管成功的可能性多大,它代表了科学知识的飞跃前进。不只是在军事方面的作用,还可以带动整个社会工业和其他各个方面的发展。看到这一点,我们不能不搞。在高科技领域里要投点资,投资不能太少,起码要做到在若干领域里,人家有的我们也有,不一定比人家更好,但要有,如激光、生物工程、粒子束、计算机等。搞这些要利用现有人才,将来香港人才也应该容纳在内,还有海外留学生、华人学者,希望他们出力。华人中有很多人才,如李政道、杨振宁,多几个这样的人才就好了。

2016年4月19日

习近平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强调,网信事业要发展,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适应人民期待和需求,加快信息化服务普及,降低应用成本,为老百姓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让亿万人民在共享互联网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

他指出,要建设网络良好生态,发挥网络引导舆论、反映民意的作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同心干,需要全国各族人民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群众在哪儿,我们的领导干部就要到哪儿去。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经常上网看看,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解疑释惑。对广大网民,要多一些包容和耐心,对建设性意见要及时吸纳,对困难要及时帮助,对不了解情况的要及时宣介,对模糊认识要及时廓清,对怨气怨言要及时化解,对错误看法要及时引导和纠正,让互联网成为了解群众、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的新途径,成为发扬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的新渠道。对网上那些出于善意的批评,对互联网监督,不论是对党和政府工作提的还是对领导干部个人提的,不论是和风细雨的还是忠言逆耳的,我们不仅要欢迎,而且要认真研究和吸取。

他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2019年4月19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五四运动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举行第十四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五四运动是我国近现代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五四精神是五四运动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今天,我们纪念五四运动、发扬五四精神,必须加强对五四运动和五四精神的研究,以引导广大青年在五四精神激励下,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他指出,要加强对五四运动历史意义的研究,深刻揭示五四运动对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深远影响。要坚持大历史观,把五四运动放到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中国人民近代以来170多年斗争史、中国共产党90多年奋斗史中来认识和把握。要从历史逻辑、实践逻辑、理论逻辑相结合的高度,从五四运动以来中国的政治史、思想史、文化史、社会史等各领域开展研究,总结历史规律,揭示历史趋势,讲清楚为什么五四运动对当代中国发展进步具有如此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讲清楚为什么马克思主义能够成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的指导思想,讲清楚为什么中国共产党能够担负起领导人民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历史重任,讲清楚为什么社会主义能够在中国落地生根并不断完善发展,引导人们以史为鉴、以史为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他强调,要加强对五四精神时代价值的研究,深入揭示新时代发扬五四精神的意义和要求。要结合五四运动以来100年的历史,深入研究五四运动倡导的爱国、进步、民主、科学思想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大意义,把研究五四精神同研究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统一起来,同研究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统一起来,使之成为激励人民奋勇前进的精神力量。

党史回眸

1931年

4月19日 面对国民党军调集二十万兵力,采取“稳扎稳打,步步为营”的作战方针,分四路向中央革命根据地大举进攻的形势,毛泽东、朱德下达各军、师向苏区中部集中待机歼敌的命令。命令指出:目前敌军步步为营地向我军前进,中国红军应以最高限度地坚决集中力量,配合群众武装打破敌军围攻。决心以极迅速行动首先消灭王金钰敌军,转向敌军围攻线后方与敌军作战,务期各个消灭敌军,完成本军任务。

1954年

4月19日 中共中央决定成立编制五年计划纲要草案八人工作小组,由陈云任组长。在工作小组领导下,对第一个五年计划纲要的工业发展速度,苏联援助项目建设,投资比例,对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度及稳定市场等问题进行了研究。6月30日,陈云就第一个五年计划向中共中央作了汇报。

2016年

4月19日 习近平主持召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强调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上先行一步,让互联网更好造福国家和人民。

历史瞬间

图为周恩来为万隆会议临时赶写的补充发言草稿。其中提出了著名的“求同存异”的方针。

来源:共产党员网

原标题:《“三个规定”全文在此,一起认真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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