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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法拍案|碧然德VS德碧然德,谁是“李鬼”?
原创 专业打假的 上海闵行法院 收录于话题#闵法拍案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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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监庭 陈淋清
为“傍”上知名品牌“碧然德”,近10年来,上海康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点公司)恶意抢注近似商标21枚,并屡次利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干扰“碧然德”正常经营。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严惩“李鬼”,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认定该公司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傍大牌蹭流量倒打一耙抢注商标
碧然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然德公司)是国际知名的饮用水优化企业,其开发的净水产品至今已销售60多个国家和地区。1992年起,该公司在中国持续申请“碧然德”“BRITA”等系列商标,并先后获准注册。碧然德净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碧然德)系其全资子公司,2013年在上海注册成立,经授权取得上述商标的普通许可使用权。通过两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宣传,“碧然德”系列商标及品牌在中国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康点公司2010年成立后,在网络平台开设店铺销售“碧然德”滤水壶、滤芯等产品,并宣称“德国碧然德滤水壶原装正品批发招商”“长期合作品牌:罗氏、拜耳……碧然德”等;在微信平台以“碧然德”“碧然德BRITA滤水壶”为名经营销售,并发布“碧然德官方旗舰店微官网”“碧然德品牌故事”等文字介绍,两微信公众号被投诉注销后,康点公司又更换名称重新注册,继续开展销售业务。与此同时,康点公司还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碧然德”“德碧然德”“BRITA”等商标共计21枚,经国家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均不予核准注册或被宣告无效。其中,碧然德公司、上海碧然德针对康点公司的“德碧然德”商标申请宣告无效,历经行政、司法程序最终获得支持,时间跨度长达8年之久。
期间,康点公司以该“德碧然德”商标作为引证商标,请求宣告上述两公司的“碧然德”注册商标无效,并对两公司正在申请注册的其他6枚“碧然德”商标提出异议,经审查均未获得支持。
碧然德公司和上海碧然德认为:
康点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至上海闵行法院,请求判决康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康点公司辩称:
涉案微信公众号并非该公司所有和运营,其在经营中从未与上述两公司有过合作,公司销售的商品均源自国外代购,故请求驳回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槌敲响时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确认了关于涉案侵害商标权及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并认为被告的相关被诉侵权行为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应当依法予以规制。综合考量“碧然德”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康点公司的生产及销售规模、重复侵权情节、主观恶意程度及两原告的合理维权费用等,法院最终判决,康点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8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1、康点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是!
上海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企业信息系统公示信息,2013年至2016年间,康点公司使用的企业注册号与涉案微信公众号、网店的工商注册号一致,康点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产品包装、商标异议申请书等证据也显示,该公司自行生产了“德碧然德”滤水壶及滤芯产品,故法院认定涉案微信公众号由康点公司所有并运营,该公司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
康点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基本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康点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是!
康点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自称是“碧然德官方旗舰店微官网”,还大量宣传原告品牌故事及广告资料,通过网络平台宣称其长期合作品牌包括“碧然德”等,虽然该公司在答辩中明确表示从未与原告合作经营,但也没有提供进行上述宣传行为的其他正当理由,故法院认定其意图在于传递公司与“碧然德”存在特定联系的虚假信息,并且足以导致或加深混淆误认的发生,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另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法院认为,康点公司自2012年起,在相关类别上恶意抢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共计21枚,并以此为基础,长期利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等程序,干扰、阻碍原告正常行使商标权利,其实质在于攀附竞争对手原告及其品牌的商誉、设置障碍配合其他侵权行为干扰原告正常经营活动,破坏原告的竞争优势,建立自己的竞争优势,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两原告合法权益确因该行为受到实际损害,故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量“碧然德”系列商标的知名度、康点公司的生产及销售规模、重复侵权情节、主观恶意程度及两原告的合理维权费用等,法院最终判决,康点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8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本案合议庭审判长、上海闵行法院副院长李国泉表示,无论是自行申请商标注册,还是对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宣告无效,或是对他人已注册商标请求宣告无效,都是商标法律制度赋予商业主体取得和维护其商标权益的程序安排,但商业主体必须依法正当行使其相关权利,不得借助表面合法的形式以达成其实质违法的目的。
本案中,康点公司作为在后成立的净水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明知两原告商标、品牌所具有的知名度,以及存在的重大商业价值,理应对其在先权利及市场劳动成果予以尊重,在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前提下展开市场竞争。但被告不仅实施了前述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还通过恶意抢注、滥用异议处理程序等行为损害原告在先权利,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没有对上述行为类型做出特别规定,但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该法第二条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符合第二条规定要件的,依法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如前所述,被告的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必要认定其违法性质,并判令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判决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规制滥用商标行政程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分体现了对市场竞争秩序的有力保护和对中外知识产权权利的平等保护。
日前,碧然德公司、上海碧然德联合赠送锦旗,上载“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有序构建营商环境”,向法院表示感谢。原标题:《闵法拍案|碧然德VS德碧然德,谁是“李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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