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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日分享丨横板桥法庭学习民法典第11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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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读书日
World Book and Copyright Day
4.23
读书以明智
博学以广识
4.23世界读书日
今天是世界读书日,在4月22日工作的碎片时间中,横板桥法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进行了学习,并借此机会将本次学习的所学所思所想进行简要分享以抛砖引玉。
法条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立法进程: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仅规定了共同侵权制度,并未对教唆、帮助侵权作出具体规定,而《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此作了很好的补充,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但《侵权责任法》第九条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未完全采纳该内容。
学者看法:
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系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杨立新教授认为,对教唆人和帮助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可考虑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种,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实际上是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侵权行为的工具,教唆人应当全部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被教唆人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三种,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帮助人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被帮助人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四种,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帮助人和监护人承担同等责任。
对于后三种情况,监护人只对自己未尽到监护职责的部分承担侵权责任,且监护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由教唆人或帮助人单向连带承担。
学习总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容易在他人的教唆或帮助下实施侵权行为,教唆人和帮助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我们也应看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事件的背后,也可能存在着监护人监管不力,甚至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因此,在此类案件中,我们审判工作人员要综合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根据双方举证、质证的材料,依法分配侵权责任,方能达到内外兼治,减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纠纷的良好社会效果。
原标题:《读书日分享丨横板桥法庭学习民法典第11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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