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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民办实事 | 惩戒!诉讼阶段借助关联案件检索,发现案外人公司意图通过“体外循环”规避执行

2021-04-27 16: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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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海法院在诉讼阶段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一起执行案件中涉案公司借出纳个人账户搞资金“体外循环”,以此来规避执行。最终,江海法院对卢某涉案的个人账户予以冻结并对涉案公司进行了罚款。

案件起因:卢某开设个人账户帮公司进行资金转账

今年3月,卢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江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称其与钟某是朋友关系,于2019年11月借给钟某16万元,后钟某仅还款2万元,随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拒还余下的14万元。

接到案件后,承办团队仔细翻阅诉讼材料,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中,卢某对诉讼请求含糊不清,不能说明涉案款项来源,也没有相关借据,仅有银行转账记录。钟某称,自己与卢某无借贷事实,涉案款项是江门某照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与自己之间的往来款,卢某只是按照方某的指示转账汇款。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不是一般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当即向双方释明关于虚假陈述及涉嫌虚假诉讼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卢某听后,立马表示自己只是江门某照明公司的出纳,是按照公司的要求提起诉讼的,涉案账户虽是以自己名义开立,但从事的都是公司业务。因此,在庭前会议时,卢某申请撤回起诉。

水落石出:通过关联案件检索发现涉案公司资金搞 “体外循环”因该案存在虚假诉讼以及案外人江门某照明公司可能存在公司资金“体外循环”的嫌疑,承办团队立即通过业务系统进行关联案件检索。最终,发现江门某照明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较多,很多都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是鉴于公司账户已无资金,执行案件无法进行。

随即,承办团队把该案的情况及检索到的情况及时函告执行局。由执行局对卢某涉案的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对涉案企业进行罚款5万元。

因卢某的陈述与开始时的诉请前后不一致,不仅造成了钟某的诉累,还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所以承办法官不准许卢某申请撤回起诉,判决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并由卢某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官释法

对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当前,少数企业会通过资金“体外循环”的方式来规避执行。体外循环,就是利用其它公司或者个人账户,转移往来资金,或者设立于原公司相同业务的新公司,掏空公司资产。一旦原公司进入被执行程序后,就会出现无资金可供执行的情况。本案中,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规定。案外人江门某照明公司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公司经营的行为的就是典型的资金搞“体外循环”,既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又构成了规避执行。因此,对卢某的涉案个人账户进行冻结,就相关涉案当事人及公司资金搞“体外循环”的行为进行惩戒。

近年来,江海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转变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努力实现民营经济不“离场”,司法保护不“缺席”。因案施策,精准执行,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等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拥有更多获得感。

普法小知识

企业规避执行的常见类型

01

体外循环

利用其他公司或者个人账户,转移往来资金,或者设立与原公司相同业务的新公司,掏空公司资产,进入被执行程序后,无资金可供执行。

02

虚设股东

实际控制人隐瞒出资事实,以名义股东虚设公司,进入被执行程序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03

更换法人

公司即将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恶意提前更换法定代表人,进入执行程序后,无法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采取执行措施。

04

虚假诉讼

为逃避债务与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由虚构债权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或恶意提前单方偿还“债务”,进入被执行程序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账面资金减少。

05

转移资产

采用虚假或者关联交易等方法,将其资产转入其他公司或个人名下,进入执行程序后,无可供执行财产。

06

注册境外公司

预先在境外注册同类型公司,一旦境内公司进入被执行程序,即使境外公司未出资到位或虚假出资,限于执行成本,法院也无法对境外公司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

07

借助执转破

恶意利用“执转破”机制,通过虚构债权债务、虚假交易,恶意转移企业优质资产,制造企业破产条件,让本不该进入破产立案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原标题:《为民办实事 | 惩戒!诉讼阶段借助关联案件检索,发现案外人公司意图通过“体外循环”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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