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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嫖娼信息,律师质疑北京警方侵犯黄海波隐私权

澎湃见习记者 赵崇强
2014-07-10 21:2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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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上曝光了一组疑似处理黄海波嫖娼一事的警方实录图片。

       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16日发布消息称,5月15日18时许,北京警方根据民众举报,在北京工大建国饭店将正在嫖娼的黄海波当场抓获。经审查,黄海波对嫖娼违法事实供认不讳。16日,黄海波已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而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此信息之前,曾有认证为“平面模特”的徐弯弯(@徐弯弯wanwan)曾在微博上曝光了一组疑似处理黄海波嫖娼一事的警方实录图片。这组图片共三张,其中一张为弹出了黄海波的正面照片,在处置信息一栏中写明核查结论,“该人因嫖娼,被丰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另一张图片则以文字形式展现了查获此次卖淫嫖娼事件的过程细节。第三张图片则疑似为涉嫌参与卖淫的女子。

        警方对黄海波嫖娼的处理信息截图如何流出?北京市公安局公开发布个人嫖娼信息是回应社会关切还是违法披露个人隐私?

        16日夜间,律师段万金在微博上公开质疑北京警方涉嫌滥用职权:“@平安北京 ,你凭什么公布黄海波嫖娼的信息,法律只是规定嫖娼可以被拘留罚款甚至通知家属,但没有规定警方有将个人隐私向社会公布的权力!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不仅治安行政案件,连刑事案件警方也没有权力这样做!北京警方已经涉嫌滥用职权,且情节严重,检察院应当对责任人刑事立案!”

代拟行政诉讼状,要求北京警方道歉赔偿

        今晨,段万金在其博客发布了《供黄海波参考的行政起诉状》和《供黄海波参考的刑事控告信》两篇文章。

        其中,“行政起诉状”提出了3点“诉讼请求”:确认北京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布黄海波嫖娼行为违法;北京市公安局向黄海波赔礼道歉;北京市公安局赔偿黄海波精神损失若干元。

        理由为:

        其一,公民基本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嫖娼固然违法,但只应当受到法律规定的制裁,法律规定嫖娼处罚是警告拘留罚款,但法律并没有规定警方有权将个人嫖娼之事向社会公布,法律规定的公开处罚仅仅是指警方处罚责任人时应当向他本人公开,而不是向社会公开(当然,警方还有权通知其家属),以便被处罚者行使申诉控告权利,最大限度保证警方处罚的合法性。

        其二,北京市公安局向社会公布个人嫖娼的行为,首先是一种针对责任人、针对社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就应当有充分的法律授权,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如果没有授权,就属于越权行为,就是滥用职权的表现。

        其三,警方将黄海波的个人隐私,“比向小商贩在大街叫卖更公开的方式”向社会散布宣扬,这一行为比拘留处罚对黄海波造成的伤害更大,更远比黄海波作为公众人物行为不捡对社会的伤害大。

        在《供黄海波参考的刑事控告信》中,段万金则认为,北京公安局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越权滥作为,且情节特别严重,相关责任人已经涉嫌触犯刑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我国《刑法》(第7修正案)第235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媒体监督与公权侵犯隐私不能混淆

        不过,也有人认为黄海波属于公众人物,他的隐私必须让渡一部分出来,北京市公安局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隐私。

        段万金认为,这种说法混淆了两个概念,“对公众人物的监督,必须是私权对私权的监督,比如媒体,它的发布渠道从来都不是官方的,一般是媒体怀疑或者掌握了确切的证据,然后公众人物hold不住了,就出面澄清、道歉。”

        而现实中,媒体往往无法掌握核心信息,进而需要向公安局等机关求证,对此,段万金也给出了他的 “标准问答”——媒体:请问警方,有传言说著名艺人黄海波因嫖娼被抓,是否确有其事?北京公安:根据法律规定,警方应当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因此,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我们无可奉告。

        “媒体有权报道,媒体对公众人物的监督天经地义,法律没有禁止,如果黄认为媒体报道侵犯自己名誉权,可以起诉媒体。”段万金告诉记者,“但是公权力公开宣传必须有法律规定,不能越权滥权,公权力对待公众人物和其对待普通人应当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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